集团法务部考核办法_法务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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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
45对人民法庭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考核由中院相关业务庭对人民法庭办理案件的发回和改判率考核,并抽查有关考核项目;年终考核采取实地考核、检查各类台帐
及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46考核由中级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及人民法庭庭长参加,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项打分。
47根据考核结果,按从高分到低分,从全市人民法庭中评选出
3个优秀人民法庭,由市中级法院授予年度“优秀人民法庭”荣誉称号,其结果纳入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年度考核中计分。
48、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人民法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由后位名次的替补。
49、本考核办法未尽事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50、本考核办法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四、考核方式
(一)设定目标。
根据人民法院职责、任务和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按照全市法院院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设定年度考核指标。
(二)量化分值。
基本分100分。其中,审判(执行)工作53分,法院改革7分,队伍建设20分,司法政务20分,在每一指标项下确定具体分值。
(三)考核计分。
达到各项工作目标要求的获得基本分,未达到工作目标要求的按减分标准减去相应的基本分,在重要指标上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鼓励性加分。加减分不超过指标项下基本分。各项工作所得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为工作目标年度考核的总分。
《集团法务部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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