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股猕猴桃企业相关监督管理办法_猕猴桃公司管理决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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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猕猴桃企业相关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五家参股猕猴桃企业,加强风险控制,帮助参股企业规范相关财务及风险调控,提高管理水平,在保证参股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六盘水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投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监管办法。

第二条 本监管办法适用于市农投公司(包括市农投公司各子公司)没有控股权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 市农投公司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参与五家参股猕猴桃企业的经营决策,保障公司利益和参股企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 六盘水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分公司”)负责五家参股猕猴桃企业的股权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各参股企业要按照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统一会计核算科目和统计口径,具体参照市农投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条 各参股企业的财务人员要配合派驻工作人员收集和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七条 市农投公司根据参股企业的季度或年终财务分析报告,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参股企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八条 资管分公司向参股企业经营层或董事会派驻管理人员参与经营决策。

第九条 由资管分公司分别向五家参股企业各派驻1名工作人员,参与到参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代表资管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进入参股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层,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及重大事项的审批和监督工作中。

第十条 参股企业每年12月之前拟定第二年的工作计划及成本预算,重点在成本预算上,每亩地投入成本多少,包括土地流转、人力、肥料等。

第十一条 参股企业将工作计划及工作预算报资管分公司备案,经市农投公司同意后,参股公司将第二年的工作计划及工作预算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印发并执行。

第十二条 参股企业的公司日常经营决策、重大事项及财务支出等都需要派驻工作人员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派驻工作人员对重大财务支出项目或者有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财务支出项目,及时与各参股企业经营管理班子沟通、协商,必要时报资管分公司调查核实,并提交总公司会议研究得到授权后向参股企业经营管理班子提出书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派驻工作人员在监管参股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应排查风险漏洞,如发现风险要及时汇报资管分公司。

第十五条 参股企业需按照工作计划及工作预算开展第二年的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参股企业可与派驻工作人员商议后,向市农投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召开股东会,变更事项按照股东会决议开展工作,并向资管分公司报备股东会决议。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由资管分公司邀请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及工作预算对参股公司进行决算(审计)工作,并出具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原则按照已审定的工作计划推进,财务支出原则上不能突破预算。如有超支或工作变化应先按工作程序向资管分公司报备,否则将不予认可。

第四章 派驻人员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八条 派驻人员的管理由资管分公司负责,其所需的工资、办公经费等费用由所派驻的企业承担。

派驻人员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签订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一年一签,续签合同的不再进行试用期,具体的技术服务费按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标准执行,技术服务费原则按月发放,每月的服务费发放比例为90%,剩余部分作为年终绩效考核奖,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派驻人员和所驻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费用由所驻企业按时发放,工作时间按行政事业单位上班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派驻人员除自觉履行所驻参股猕猴桃企业的岗位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公司对派驻人员的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条 派驻人员应贯彻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构建一体化的战略规划体系为基本指导思想,制定或参与制定、建议、审议所派驻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经营计划。

第二十一条 派驻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经营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或参与编制、审议驻在企业的年度和阅读经营计划;组织并监督检查经营计划的实施,客观、及时地向公司反馈驻在企业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 派驻人员在办理所驻企业的重大事项时必须经所驻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办理,如有异常,需及时向资管分公司报告。

第二十三条 派驻人员定期向资管分公司述职,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各参股企业财务人员要予以配合:

(1)按月向资管分公司提交参股企业的财务收支明细,由资管分公司进行审核后,提交市农投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审阅;

(2)按季度向资管分公司提交参股企业的财务分析报告,由资管分公司进行初审,提交总公司总会计师进行复审,最后报送总公司备案;

(3)每年年底向资管分公司提交参股企业的年终财务分析报告,由资管分公司进行初审后,提交总公司总会计师进行复审,最后报送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派驻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徇私枉法,不损害公司利益。要服从资管分公司和所驻企业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好《猕猴桃参股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参与到参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进入参股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层,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及重大事项的审批和监督工作中,并定期向资管分公司汇报工作情况,接受资管分公司的直接监督。

派驻人员的日常工作接受所驻企业和资管分公司的考核,如派驻人员达不到所驻企业的工作要求,所驻企业可书面通知资管分公司核实后调换派驻人员。被所驻企业退回的派驻人员,经资管分公司和所驻企业协商后可直接终止技术服务,重新选派相关人员。

考核方式以工作目标绩效评分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内容参照市农投公司员工考核办法进行,总分100分,重点围绕德、能、勤、廉、智等方面考核),由资管公司和所驻企业分别对派驻人员进行打分,各占比重50%,具体等级如下:

1、考核分数在80—100的视为合格,全额发放年终绩效考核奖。

2、考核分数在60—79的视为基本合格,发放50%的年终绩效考核奖;

3、考核分数在60以下的视为不合格,取消发放年终绩效考核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合同。

第五章 股权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参股猕猴桃企业资本金、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规定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程序,资管分公司委派人员根据总公司决定参与表决,并将相关决议原件及时送资管分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参股猕猴桃企业股权需出让时,市农投公司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出让企业应当书面通知资管分公司研究后,提交总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购买。

第二十七条 参股猕猴桃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在20日内将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提交资管分公司备案。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 六盘水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六盘水市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其参股猕猴桃企业年度经营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的权利。利润分配按审计确认利润扣除10%的法定盈余公积后每年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在参股企业收入不足以抵扣成本的情况下(负利润),需要投入资金才能保证所参股企业正常生产时,所有股东需按照股比进行追加投资。

第三十条 采取措施

(1)所有股东按照比例追加投入并打入监管账户,保证参股基地第二年正常运转。

(2)将参股公司本年度收入作为基地运营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双方参与监管使用。

(3)在参股企业能够盈利后,再按照股比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章 参股股权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参股股权退出机制

(1)首先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参股企业目前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参股企业的资产、种植面积、债权债务,便于计算股权价值,以此作为投资依据。

(2)待参股企业基地运行稳定,达到扶持的目的,市农投公司认为可以退出时邀请第三方机构按照市场对参股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后将持有的股份对社会进行出让,所涉及的参股企业具有优先回购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的,由资管分公司和参股企业协商后对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管分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农投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参股企业商议通过后,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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