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事项办事流程_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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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1、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号;
(4)法人身份证原证复印件、公章;
2、社会保险变更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文件或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
1、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2、按照东劳社[2009]54号通知要求,2009年至2011年继续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过渡政策。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300%标准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利保持不变,仍执行20%。
按照东劳社函[2009]09号通知要求,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市单位申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高按6600元/月、最低按1320元/月的标准确定。
3、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城镇各类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28%的比例执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仍执行20%。
三、缴费中断
对于各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费,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中断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四、养老保险关系变更
1、职工在省内变动工作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省变动工作时,还需转移个人帐户金额。
2、转出:企业职工出现辖区范围外工作调动,保险关系转移须持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的保险手册和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关系接收函,到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转移单。
3、转入:企业职工出现辖区范围外转入,需持转入地劳动、人事部门的商调函、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到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保险关系接收函,最后将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的保险手册、转移单、个人帐户清单一同交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
4、在职死亡的,单位或个人填写减少表格(在职死亡另需提供死亡证明,受益人继承关系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手续,按规定支付个人帐户金额。
5、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可以依托市职业介绍中心办理接续和缴费手续,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申领养老待遇
1、按照政策规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正常退休年龄:一是男年满60周岁;二是从事管理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三是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到社保经办机构退管服务股办理手续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填写《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
(2)带《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档案;
(3)带免冠彩色一寸近照三张;
(4)身份证复印件一张(附带原件对照)。
2、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持死亡证明和受益人继承关系证明到经办机构退管发放股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领取遗属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