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移交管理办法_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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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使本公司员工职务产生异动时,其交接工作任务能顺畅进行,且不致影响业务

之推动,将本公司员工职务移交予以制度化、明确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于辞职、免职、资遣、停职、调职、异地晋升等须办理职务移交时,悉

依照本规章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第二条 总部人力资源部为本规章之权责单位,负责本办法的管制,并确保依本办法之规

范作业。

第三条 名词定义

移交人:指离开原来职务须交出原本承办之工作者。

接替人:指接替移交人职务须承接其原本承办之工作者。

第四条 移交管理交接时限:办理交接之移交人与接替人应于职务异动命令生效后五日内,完成移交手续。

第五条 交接监核:办理职务移交,必须由该职务之直属单位主管亲自监交,以确认移交工

作之彻底执行。

第六条 代理限制:移交人与接替人于办理职务移交时,均应亲自为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如无适当之接替人,应暂由该职务之直属单位主管自行接替。

第七条 移交手续:移交人于职务移交时应填写「移交清单」;由移交人与接替人会同监交

主管逐一核对后,分别于清单上签名,以完成交接手续。「移交清单」由人力资源部存查。

第八条 移交人若因离职而办理职务交接,其移交手续未完备前,总经办须暂保留移交人当

月薪资,并待其完成交接手续后再行支付。

第九条 移交项目:

1、工作项目、职务范围已完成工作之档案。

2、尚未完成之工作事项。

3、其它应行交接之事项。

4、财务结算或器具: 现金及财产凭证;各类财务账册与报表;各类公务用之印鉴;电脑及通讯设备;各种办公事务用品;其它应归还公司的用品。

第十条 本办法属管理规章,经总部「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呈总部总经理核准承认,并交总部人力资源部颁布公告实施;修订或废止时亦同。本办法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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