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_滁州市事业单位工资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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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滁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财政厅财事字[1997]012号文《关于明确差旅费开支规定制订权限的通知》的规定,差旅费开支规定分省和行署、市两级制订,各县、市、区统一执行本规定,不再另行制定差旅费开支规定。

二、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滁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参照财政厅财事字(1997)第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附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表列特殊地区包括北京市、海南省及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低于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不再奖励。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市政府副市长及其以上人员(含职务相当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

(二)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具体审批权限和办法由单位自定。

(四)工作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到省内外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

(二)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坐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发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改乘硬席座位,仍按本条

(一)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天按第八条

(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夜间乘车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地区10元,省外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二)各县、市、区工作人员在本市县(境)范围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0元。

(三)误餐补助:

经领导批准,市直机关和两区机关工作人员在清流办事处、扬子办事处和南谯办事处以及各县、市机关工作人员到所在地城关镇办公事,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的,可凭据给予误餐补助。补助标准为:早餐1.0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

(四)到省外出差,当天到达省外或从省外出发当天到达省内,均可按到省外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在途期间按省外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五)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和省外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六)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据回所在单位报销,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二等轮船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城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由个人自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食品、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的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中央及省级驻滁州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财行字(1992)第062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财行字(1993)第040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有关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及各县、市、区过去的制订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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