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_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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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
2005-08-04 11:04 1.办事内容:
政府人事部门对军队转业干部予以接收安置。2.办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及省委省政府安置转业干部有关文件规定。3.办事条件:
(1)吉林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① 转业干部原籍吉林省或从吉林省入伍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的。
② 转业干部本人外省籍,配偶吉林省籍,在吉林省有常住户口或配偶已随军,在吉林省有常住户口的(长春市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
③ 转业干部父母或岳父母在吉林省定居并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需要照顾的。
④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而且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为吉林省的。
⑤ 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吉林省的转业干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吉林省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⑥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吉林省的,以及一方转业,留队一方所在地为吉林省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⑦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外省籍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转办批准,可以在吉林省安置。(2)长春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① 原籍长春市或从长春市入伍的(不含原籍其他地区在长春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毕业后分配入伍的);
② 转业干部本人外省籍,其配偶婚前或随军前在长春市有常住户口的;
③ 配偶从外省和本省其它地区随军随调到长春市取得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不具备随军条件个人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的除外);
④ 父母或配偶父母在长春市居住并有常住户口(随军来的除外)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⑤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其中一方是长春市原籍或从长春市入伍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长春市驻军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注:在档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吉林省和长春市不予接收: 1)提供假情况、假证明的;
2)在部队确定转业后,家属转迁户口或调转工作的;3)在部队参加过“法轮功”活动,且未彻底转化的。4.办事程序:
档案审查接收。根据吉林省接收条件,对转业到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与军队移交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省转办按政策规定向各地进行分配。移交时间由军队和国家确定。
转业干部分配。对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分配工作。向党政机关分配转业干部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布分配计划。(2)组织报名,资格审查。
(3)组织考试。考试由省转办负责组织,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科目,统一时间考试。(4)评卷评分,公布分数。
(5)录取。根据考试分数,按分配计划的一定比例向接收单位推荐,接收单位确定人选。(6)公布分配结果。(7)发报到通知。5.承诺时限:
7月底前发出报到通知。6.办事结果:
通过召开军队移交部门及转业干部会议的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