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动迁安置工作程序_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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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动迁安置工作程序
为规范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动迁安置工作,根据《丽水市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实施意见》(丽政发[2002]206号)、省移民办关于印发《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程序的通知》(浙移安[2003]32号)精神,结合我市滩坑水库移民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程序。
一、规划编制阶段
1、根据浙政发[2002]23号文件精神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下达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分年度动迁安置计划的通知》(浙移安[2003]25号)的要求,丽水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滩坑水电站5万移民动迁总体规划、年度动迁计划及市内3.7万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并上报出市外迁初步计划,由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移民办”)商各安置市后下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辖区内的移民动迁安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移民办备案。
2、迁出、迁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考察迁出、迁入地,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双方达成共识。
二、实施阶段
(一)迁出地的动迁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切实加强移民动迁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正确宣传移民政策和安置点的情况,通过宣传发动,努力创造自愿移民、积极移民的氛围。
2、对应迁移民对象,进行移民身份确认、实物数据核定、填写《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外迁条件的鳏寡孤独、缺乏劳动力、非农业移民户等,严格审查把关。
3、进行自愿选择,要求自谋出路、自谋职业、投亲靠友、养老保险安置的移民,填写移民安置申请表,按条件逐级审查审批,对非农业户移民进行分流或定向定点。
4、统一定点有土安置的移民,根据实施方案已确定的安置点,组织县、乡镇等有关部门人员到安置点进行综合考察,并采取综合平衡、一步到位的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安置去向。再以移民认可的方式,落实到具体安置点。
5、编制外迁移民花名册,提供给安置地,报省、市移民办审核、备案。统一组织移民代表前往迁入地对接考察,以抽签或其它被移民认可的方式,确定建房点,办理建购房手续,并由移民户主与安置村签订安置协议,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建房协议,购买闲置房的签订购房协议,移民户对接严格按照一户一人次一个点的原则,不得交叉、重复考察。
6、出县安置的移民由迁出县人民政府与迁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库区县内(青田、景宁)安置的移民,由县人民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
7、为已完成对接的移民核算好各种补偿补助金额并张榜公布。要把由迁入地人民政府统一掌握使用的与移民个人的资金严格分开,及时兑付。按浙财农字[2003]57号文规定应由迁入地支付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经费、农村生产生活设施补偿费等经费结算资料移交给迁入
地,由安置地按户建立指定的帐户,专项用于移民户建房,待建房竣工验收后清算。
8、办理由迁出县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的补偿补助资金的结算手续,并与移民签订补偿销号合同。
9、组织移民赴安置点建(购)房,外迁移民建房期间,迁出县要选派得力干部到迁入地,协助移民建房,帮助协调有关事宜,确保移民建房工作的顺利进行。
10、做好移民搬迁的准备工作,制定搬迁运输实施方案,办理户口转移和有关资料(0-7岁儿童免疫、计划生育、党团员组织关系、优抚对象、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等)的移交。与迁入地确定搬迁的线路、时间等。
11、组织移民搬迁,由迁出地政府统一组织,负责联系安排车辆,办理旅途安全保险。迁出地政府与迁入地政府应在迁入地完成移民交接。
(二)迁入地移民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做好安置地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滩坑水电站建设的重大意义,通过宣传发动,营造热情欢迎移民到当地安家落户的良好氛围。
2、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选择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相对较好,土地容量较为充裕(一般应达到县均水平),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备,村级班子战斗力强,民风纯朴等要求,确定安置村(组)建房点和落实承包土地(达到安置村、组的人均水平)。在迁出地人民政府组织考察安置地的同时,负责提供介绍安置地基本情况的相关资料,以及可出售闲置房的基础资料,与迁出地人民政府达成共识,安置点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
3、在迁出县提供外迁移民花名册的前提下,负责做好移民到迁入地的对接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人员到迁出地对已经对接成功的移民进行资格复核。
4、根据实施方案及已确定的建房点,做好建房点的“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和宅基地平整)工作,为移民建房做好准备。
5、与迁出地共同做好宅基地分配工作,以户为单位将移民户的建房宅基地落实到具体幢、间。
6、安置地与移民户签订建房协议,按进度发放补偿补助资金,外迁移民的住房原则上由移民自建,迁入地负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为移民把好图纸设计关、施工队伍资质关和协助移民把好建房质量关,依法办理建(购)房有关手续。移民购买农村闲置房时,有关乡镇提供给移民的闲置房源,应是产权明晰、结构牢固、使用安全的住房。在买卖双方认可的前提下,由双方签订闲置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并通过公证部门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手续。
7、迁入地人民政府与迁出地人民政府在移民完成建购房后,应就移民搬迁的方式、路线和时间达成一致,并做好迎接移民搬迁的准备工作。
8、移民到达迁入地指定的交接点后,负责将移民人员、物资安全运送到各安置居住点,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9、要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和办理移民的户籍变迁、社会福利和子女入学、生育指标等有关事宜。给迁入的移民落实生产用地,及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件,切实落实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10、移民自安置入住之日起,就是迁入地的公民,实行属地管理。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抓好教育、培训,积极开展生产和生活帮扶,每个移民安置村必须有一名乡镇干部挂钩联系,各安置村要建立党员干部联系移民户的帮扶制度,明确帮扶内容,确定帮扶责任,从多方面帮助移民尽快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生产技能,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源节流,广开生产门路,积极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教育移民遵纪守法,争做“自尊、自强、自信、自律”的好公民。
三、检查验收阶段
1、迁出地负责对移民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移民资金使用、各种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及时完成移民工作总结。
2、迁入地负责对移民安置政策的落实、移民资金的发放使用和有关帮扶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并及时完成移民安置工作总结。
3、迁出地与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都要负责对移民安置情况、安置质量、安置合同、各级政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兑付给移民各项资金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县(市、区)级滩坑移民安置工作档案。
4、本着对移民工作负责的态度,迁出、迁入地要在自查自纠和做好各方面整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迎接上级有关部门检查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