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_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失业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失业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
作者:infofhb 时间:2009-09-16 17:20
一、失业保险参保业务办理:
1、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2、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但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未在规定日期内进行缴费申报的,暂按上年度 缴费基数的110%征缴;没有缴费基数的,暂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费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3、缴费比例。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申报审核。参保单位应按规定于每年5月、6月期间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年失业保险费基数,并填写缴费申报表、工资年报及财务报表、参保人员花名册等材料。参保单位人员如有增减变化,应及时报送参保人员增减表。
5、申报缴费。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本级地税机关申报缴费,逾期未缴 纳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
二、失业保险待遇业务办理
1、失业保险金申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1)档案移交。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验收备案。(2)失业登记。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一寸照片3张、身份证件,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未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的,视为放弃享受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周年)计算。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的月标准暂定为当地最低工资的60%。
4、医疗补助金标准: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每月可享受15元定额医疗补助金;因病确需住院,并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审核在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周年),并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治疗报销标准和范围,可享受住院治疗医疗补助金。
5、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省对在职职工死亡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2000元,抚恤金的标准为8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6、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时间和地点:已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失业人员,本人持《失业职工登记证》在每月6日至15日期间到市劳动保障局大楼二楼大厅办理申领手续。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