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选编_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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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选编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品

(一)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二)非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非自产初级农业产品,或者非农业生产者销售初级农业产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摘自财税[2008]81号)

(四)粮食

1、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并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国税函[1999]560号)

2、对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

3、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2001]131号)

(五)食用油

对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业务的,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

二、农业生产资料

(一)基本农业资料

1、农膜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1]113号)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1]113号)

化肥、农药、农机的征税范围具体见《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和其他相关单行文件点出的属于化肥、农药和农机的货物。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蚊香、消毒剂 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范围。(摘自国税发[1995]192号)

(二)化肥

1、生产销售的氮肥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1]113号)

2、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05]87号)

3、生产销售的磷肥(除硝酸铵外)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1]113号)

4、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免征增值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7]171号)

5、生产销售的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和肥)。(摘自财税[2001]113号)

6、生产销售的钾肥先征后返。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摘自财税[2004]197号)

(三)有机肥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摘自财税〔2008〕56号)

(四)农机产品

1、农机产品按生产环节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其征税范围具体见《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

2、从2002年6月1日起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生产环节按13%税率征收,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下同)。(摘自财税[2002]89号)

4、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征免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摘自财税字[1994]60号)

(五)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摘自财税[2007]83号)

三、饲料产品

(一)部分饲料产品

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浓缩饲料。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和物。(摘自财税[2001]121号)

(二)粕类饲料

从2000年6月1日起,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以外的花生粕、菜籽粕等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豆粕从2000年6月1日起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01]30号)

(三)饲用鱼油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3]1395号)

(四)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5]1127号)

(五)饲料级磷酸二氢钙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7]10号)

四、增值税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云南省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按每次(日)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摘自云财税〔2003〕19号)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货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摘自财税[2004]66号)出口退(免)税政策 对农副产品或以农副产品加工出口听货物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自2009年6月1日起出口的部分以罐头包装的蔬菜、野生菌,按17%征收增值税的,可按15%的退税率退税。

(摘自财税[1995]52号,国税函[2009]11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涉农优惠政策

(一)农、林、牧、渔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版)(1)种植业类

①粮食初加工

A.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B.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C.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D.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E.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F.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②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③园艺植物初加工

A.蔬菜初加工

a.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b.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c.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B.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C.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④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⑤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⑥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⑦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⑧纤维植物初加工

A.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B.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C.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2)畜牧业类

①畜禽类初加工

A.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B.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C.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D.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E.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F.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②饲料类初加工

A.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B.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C.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③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3)渔业类

①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②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摘自(财税〔2008〕149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的要求。(摘自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审核、认定程序和办法,见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云科工发〔2008〕29号)及《关于2009年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云科工发〔2009〕13号)

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一)具体政策规定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我省贯彻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时间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10年。(摘自云财税〔2002〕19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

(摘自财税〔2006〕165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

(摘自国税函〔2009〕399号)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 农林业

1.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 2.国家级农产品基地建设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4.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和养殖技术开发及应用 5.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疾病防治

6.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7.动植物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 8.种(苗)脱毒技术开发及应用

9.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以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 10.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降解技术开发及应用

12.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研究开发 13.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4.远洋渔业 15.奶牛养殖

16.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7.农业克隆技术研发

18.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

19.农、林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以及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和应用

20.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包括青贮饲料、秸秆氨化养牛、还田、气化、培育食用菌等)

21.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态家园等)

22.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恢复工程 23.食(药)用菌菌种培育 24.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5.利用非耕地的退耕(牧)还林(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

26.动物疫病的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新药开发 27.高产牧草人工种植 28.天然橡胶种植生产

29.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及应用

30.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31.农牧渔产品的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33.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34.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 35.水土保持综合技术开发及应用 36.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37.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38.防护林工程

39.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 40.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41.抗盐与耐旱植物的培植

42.速生丰产林工程、工业原料林工程及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43.竹藤基地建设及竹藤新产品生产技术开发 44.中幼林抚育工程

45.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 46.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 47.林业基因资源保护工程

48.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和三剩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开发 49.野生动植物种源繁育、培植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50.地道中药材和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养)殖

51.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的人工培育及开发 52.木基复合材料的技术开发

53.竹质工程材料、植物纤维工程材料生产及综合利用 54.林产化学品深加工

55.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发和应用 轻工

1.符合经济规模的林纸一体化木浆、纸和纸板生产 2.天然食品添加剂原料及生产技术开发应用 纺织

1.高档纺织品生产、印染和后整理加工 2.采用化纤高仿真加工技术生产高档化纤面料 3.各种差别化、功能化化学纤维、高技术纤维生产

4.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脂(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聚葵二酸乙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等)生产

5.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除羊毛以外的其他动物纤维、麻纤维、竹纤维、桑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6.采用高新技术的产业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7.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8.高档地毯、抽纱、刺绣产品生产 9.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高档服装生产

10.利用可再生资源的新型纤维(聚乳酸纤维、溶剂法纤维素纤维、动植物蛋白纤维等)生产 其他服务业

1.粮食、棉花、食糖、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等物流设施建设

2.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及农产品贸工农一体化设施建设

3.农、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4.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及其它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摘自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 农、林、牧、渔业 1.中低产农田改造

2.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3.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4.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新技术开发、生产 5.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6.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7.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8.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9.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和转基因树木新品种培育

10.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11.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2.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种养殖 农副食品加工业

1.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 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食品制造业

1.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2.森林食品的开发、生产和加工

3.天然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生产(限于合资、合作)饮料制造业

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纺织业

1.采用高新技术的产业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3.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除羊毛以外的其他动物纤维、麻纤维、竹纤维、桑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4.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摘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第57号令)

(三)《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云南省 1.优质桑、蚕产品的开发生产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特色食用资源开发及应用

4.亚麻加工、开发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5.丝绸产品深加工

6.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摘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号)

三、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对2007年3月1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前设立的企业,已经批准享受我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明确优惠期限的,从2008年1月1日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限,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为止。

(摘自云政发〔2008〕75号)

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自确定之日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的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云财税〔200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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