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常见问题_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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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常见问题(2013年5月)

1.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2.主要销售化肥的商贸企业,产品有:尿素、硫酸铵、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硫酸钾、氯化钾、复混肥、有机肥等,这些产品是否全部都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产品,有没有具体的税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的规定:

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一)化学。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二)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三)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四)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五)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六)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您企业所提到的相关化肥产品均属于免税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完成相关备案手续之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超市内销售的莲子,即:新鲜的莲子经过清洗、晾晒而成,是否属于免税蔬菜目录范围内的莲藕(莲、藕、荷)类,可以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附件: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水生蔬菜

莲藕

莲、藕、荷

由于上述文件的目录范围中未列出莲子,因此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4.我企业是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请问现在给企业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因此,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会核准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只需要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即可。

5.对于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还需要到哪里进行资格认定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第一条 资格认定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需要根据企业的性质到对应部门进行认定。

6.对于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听说增值税方面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请问具体文件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7.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了,还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上述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您企业的此项销售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开具普通发票。

9.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一辆二手车,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买的这辆二手车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

因政策中并无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因此,您企业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作为进项抵扣的凭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0.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有部分是嵌入式软件,请问这部分在核算上还有要求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二条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其中,第七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因此,企业需要按上述文件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如果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1.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请问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销售额怎么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 10%)。

因此,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销售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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