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海域使用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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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96 号 【发布日期】2009-04-10 【生效日期】2009-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9〕96 号)

省海洋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江阴工业区港区编组站填海造地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9〕91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福清市江阴镇江阴半岛西部49.1384公顷海域,填海用于江阴工业区港区编组站工程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督促福州市江阴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二○○九年四月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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