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版]_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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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哈尔滨地铁项目部特种设备的管理,更好地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防止并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特种设备的范围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项目部及其所属单位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改造、维修、拆除、检验检测、报废处理及其监督检查,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拆除,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拆除许可证的单位方可进行相应的作业。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项目安全质量部和设备物资管理部门设立专(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大型特种设备购置前的安全审查、现场运行检查、大(中)修理、报废处理等工作;负责建立特种设备的台帐,对其使用和分布情况实行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随机技术资料、验收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参与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及鉴定处理。对其使用、维护保养、修理等进行检查和考核工作,对特种设备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负责制定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负责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拆除及安全运行环节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大型特种设备购置的安全技术性审查;参与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及鉴定处理。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拆除、改造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及过程控制,负责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手续,负责组织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鉴定处理及上报工作,配合综合办对特种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生产技术管理办公室参与大型特种设备选型和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大型特种设备安装、拆除、改造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及鉴定工作。参与大型特种设备购置的安全技术性审查。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和验收

第八条

由生产技术管理办公室编制安装、拆卸、改造、维修作业指导书,其具体内容包括:确定安装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检查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及技能,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统一指挥;安装的基本方法、步骤、安全技术方案、试验大纲等规范完整。

第九条

安装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上岗。第十条

安装前,要了解现场的环境,以及周围的不安全因素。第十一条

安装人员进入工地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绳。

第十二条

整个安装过程中,都必须设专人指挥。第十三条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设齐全,动作灵活可靠。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改造、维修,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施工期间的安全,由质量安全办公室控制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质量安全办公室保存其资质证和操作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在施工前须将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特种设备搬移、重新安装及改造并使用时,须重新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并取得使用许可证。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后应由施工单位牵头组织对其进行空载、静载和荷载试验,试验大纲由生产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设备安装验收试验项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试运转正常。试验合格达到使用要求的设备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验收由物资设备部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和生产技术管理办公室参加,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并共同办理验收手续。特种设备验收时还需具备生产厂或经销商提供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图纸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进口设备经销商应提供的中文说明书等,以及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提供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物资设备管理部负责建立经理部特种设备台帐和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物资设备管理部及使用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设备安装、使用、修理及操作等有关制度,并对各个安全环节进行严格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对经理部的特种设备安全实行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资质、取证等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安装及维修保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操作特种设备,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严禁无证操作。实习人员不得独立操作。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设备物资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再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起重设备使用单位要定期对钢丝绳和起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更换;要对限位器、力矩限位器、报警器等安全辅助装置进行经常性检查,对不能正常工作的要及时进行更换;要经常检查支腿油缸、大臂举升油缸以及起重臂伸缩油缸,对产生泄露的油缸要及时更换密封件;要经常对液压系统进行维护,防止系统出现泄露和卸压现象。

第二十二条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按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三条

物资设备管理部会同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使用许可证或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当地安全技术监督机构申请检验,取得合格证或使用许可证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行,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和设备物资管理办公室、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如事故情节复杂、损失严重,经理部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主管领导及分局管理资产部,由分局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调查、分析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理部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经过及处理意见以文件形式报分局资产部及有关部门。当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降低损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按照“设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项目部物资设备管理部。第二十八条

本设备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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