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费报销相关政策_通讯费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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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报销的相关政策
2015年7月25日 我们12366向省局所得税处(主管个人所得税)《转办》请示:
【请示内容】公司职工因联系业务发生的通讯费(手机电话费),按公司规定,对职工因联系工作而发生的通讯费由公司承担。由于手机属于个人名下,所以电信部门开出的发票为个人名头。原省局2009年51号文件明确可以所得税前扣除(但,该文件已经废止)。以前我们咨询过主管税务机关,一直(口头)解答: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公司为其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5年7月29日答复如下:
企业报销电话费,发票为个人名头的,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掌握,对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办》编号:15《疑》037号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厅字〔2004〕14号)
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
省级每人每月300元;
厅(局)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每月另行增加100元补贴。毕税官提示:(仅供参考)
1、如果企业手机话费属于“企业名头”的话费,按实际发生额(1元或几万元)均可按实际报销。
2、如果是企业员工(工资单中有名),“个人名头”的话费,报销时不能超过上述标准(不征个税)。对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税。
3、企业人员如果何判定“科、处、厅级”,由企业自行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小微企业一般应掌握在科以下,科,或处。大中型企业可上至省)。
4、企业如果发现金电话补贴,直接并入工资计税,5、参工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按(吉厅字〔2004〕14号)发放补贴。
7、发放电话费补贴——应当通过“工资薪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