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停歇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管理办法_地税注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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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区地方税务局停歇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停歇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的管理,严格内部操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强化税收征管基础,狠抓税源管理、严防和遏制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市地税局征管工作要求,结合区局实际,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对纳税人停歇业、注销户、非正常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权限操作执行,停歇业、注销户、非正常户管理权限由分局上报清册,区局审核批准后统一在征管软件录入。

第三条 分局管理人员应按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受理纳税人停歇业、注销户申请,对停歇业、注销户的受理按规定督促纳税人结清当期应缴纳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办理证件和发票缴销等手续,并将停歇业申请书、注销户申请书交管理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分局审核,分局长签署审核意见后,制作审批底册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局审批。

第四条 非正常户的认定。分局必须在每月11日前填制非正常户登记底册,税收管理员和管理组长签署意见,由分局长审核后将清册上报区局。分局上报清册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征管业务规程》进行操作规定,不得违反程序,错填、漏填和弄虚作假补充资料,待区局查实审批后在征管软件中进行认定。

第五条 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停歇业户、注销户和非正常户的日常巡查工作,每月应对当期上报的停歇业户、注销户和非正常户进行实地核查,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对虚假停歇业、注销和非正常户认定手续不全的,将要认真查处。

第六条 上报审批时间。分局停歇业户、非正常户上报审批清册应于每月7日前上报区局(节假日自然顺延);注销申请应在受理后次日上报区局(节假日自然顺延)。各分局要按照区局规定的表格和填写内容逐项逐户填报审批资料,并按规定的时间按时上报,否则区局不予受理。停歇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由区局核查后,进行审批,在软件中同意认定和录入。

第七条 区局按月对各管理分局上报的《停歇业审批底册》、《非正常户认定审批底册》中随机抽取一定的户数(城区50%,乡镇20%),及上报的《注销户审批底册》的全部户数,制作《待查纳税人清册》报区局局长、分管局长审批后于每月10日前传递到稽查部门进行检查核实,稽查局在每月25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征管股。

第八条 对虚假停歇业户、注销户和非正常户的,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进行处理,对管理人员视为漏征漏管进行处理。给予管理人员每户一定得经济处罚;给予分局长每户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 对传递到稽查部门的《待查纳税人清册》检查情况,区局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有与上报区局结果不符的,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检查组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加倍给予处罚。

第十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3次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分局应将其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加强管理,区局将纳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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