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决书的发言_调整表态发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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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齐齐哈尔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2011》齐拆裁字第363号

裁决书的集体答复

韩冬炎市长你好:

历经2011年12月9日和12月16日两次,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协调召开的“关于百花集团扩展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听证会”,从两会的中心议题中实质性问题并没有得到政府的解释与解决,在裁决书中捏造了大量的不实之词。

第一、百花集团裁决书上明确指出,在百花园东地段实施房屋拆迁,我209小区位于百花园南侧地段,在地理位子上就出现了错误。按文件要求请公示拆迁许可证包括:(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必须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第二、百花集团经市新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小区进行评估补偿报价,根据【590】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现百花集团给出的评估价格是违背【590】号文件的,另外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产生评估机构评价鉴定,但现在百花集团是什么性质的拆迁,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的领导通过两次听证会都没有明确的答复,如果是公共利益需要用地我们接受评估,如果是商业性质开发用地,我们不接受评估,依照文件规定按市场商品房价格来进行自愿、平等、公平、公开交易。第三、根据【590】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请问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达裁决书,违背了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宣布第【590】号令,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定》第四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第五条规定有八项原则:其中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在百花集团呈报中是不符合【590】号文件中第二十条规定,另外第五项: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在这项中作为百花集团拆迁方,是根据什么文件要求对被拆迁方,居住在同一个小区的住户补偿分出三六九等,特别是在拆迁性质,这一核心关键问题还没有对民众做出明确解答的基础上,做出这样的裁决书,没有体现政策民主、程序正当、其行为侵犯了每位居民住户的合法权益。第四、关于【2008】43号文件,在国务院第【590】号文件实施的同时已废止了。其次,在第二次听证会上芦洪彦副主任当众明确说明了209小区不属于棚户区,现百花集团仍然用43号文件《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政府公共利益征收方式掩盖带有盈利商业性质扩展用地,来对209小区房屋拆迁。小区所有居民住户一致认为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所谓商业用地就要本着自愿、协商、平等、商业性质交易,不要把盈利性质建筑在民众的私有财产上。

第五、至于在裁决书上有这样一段话:“申请人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房屋补偿价格按每平方米5000元进行补偿”,我们认为此话是与事实不符合的,与实际情况相违背的。假如大家真的协商同意了此价格补偿,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来召开两次听证会协调什么事件啊!,听证会给百姓一个什么样的解释与作用啊!都是在流于形式化,在寒冷的冬天里这么辛苦、费力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就下达什么裁决书啊!有意义吗?不要逃避事实。

温家宝总理在10月28日一次讲话,告诉我们:“衡量一个政策的好坏,首先应看百姓高不高兴、满不满意、答不答应”。所以,我们认为无论任何组织、单位、个人、或某个集团,必须合法、合理、合乎民心、民意、民情、不能违背【590】号令,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信口开河”说什么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为此,我们请求有关领导注意,对百姓提出的问题不要始终回避,要给予答复。

总之,根据我们现实中大量事实,209小区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不应该由政府征收房屋,政府应依法行政,予以监督和指导,而不能参与其中,更不能越俎代庖,应摆正公平、公正的立场,本着“人性化”以人为本,在和谐社会下,相互信任、平等、协商解决实际问题。

我们将依法维权,坚持到底。

201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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