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_常州市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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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来源:人事处编辑日期:2009-10-26 10:28:31点击数: 589
一、总则
(一)为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中小学在职教师”是指本市范围内一切公、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三)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证书制度,并实行信息化管理。教师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应持《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或“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卡”(“信息卡”用于报名、参训、考核;“证书”主要用于“校本培训”的登记与验证),原则上五年为一个管理周期,2003年为第一个周期的最后一年。
二、内容与要求
(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教师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和师德修养;教育教学专业知识;现代教育理论与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和现代教育技术及其与各门学科间的整合知识;现代自然科学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等。“十五”期间,着力引导教师明确新一轮课程改革的指导思想、教育观念、课程标准、课程目标、课程实施和评价办法,新教材的编写思路、结构、内容、要求等。继续教育分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培训者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学历教育包括:学历不合格者为取得合格学历所进行的培训,具备合格学历教师进行提高学历培训或工作需要的第二学历培训。
(五)凡在本市范围内取得教师任职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均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在周期内,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48学时,超出部分在16学时内可计入第二年受训课时,遇特殊情况受训不足48学时,须在第二年补足,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30学分)。48学时中校外与校本培训原则上分别为32和16学时,校外培训不足32学时,可由校本培训补足。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在见习期内接受培训不少于120学时,转正定级后应及时转入初级教师的任职资格培训。参加学历进修的教师从取得学历证书的下一年起仍应参加培训周期内的继续教育。
三、组织实施
(六)常州市教育局主管全市的教师继续教育。主要职责为:制订全市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负责市级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市培训网络;在省教育厅指导下,制订全市教师继续教育的课程计划,组织编写、审定和选用教材;审核市级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市级教师非学历教育机构办班资格;负责骨干教师市级培训;落实市级培训经费,检查辖市区培训经费的到位及使用情况;组织对辖市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监测、评估;指导教师培训机构的办学,组织或授权培训机构对市区教师继续教育证书进行登记和验证。
(七)辖市区教育部门在市教育局的指导下制订本地区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措施;负责本级培训基地建设;审批本地区小学教师非学历教育办班资格;负责中小学骨干教师的本级培训;落实本地区培训经费,检查本地区培训经费的到位
及使用情况;组织实施并检查、监测、评估本地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或授权教师培训机构对本地区教师教育证书进行登记和验证。
(八)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为全市教师继续教育业务管理部门,承担全市初中、市区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并承担部分高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指导辖市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业务,指导并协助管理市区中小学校的校本培训。常州师专(筹)配合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做好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教师进修学校为各辖市(区)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同时承担市教育局委托实施的初中教师继续教育的部分工作。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非师范类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参与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市、辖市区教研室、教科所、信息中心、电教馆(中心)承担相应的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九)学校是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应有一名校级领导具体分管,一个部门扎口落实,根据《常州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规划》制订本校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计划,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切实保障教师接受教师继续教育的权利。教师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评价学校工作和考核校长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十)成立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中心,由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教研室、教科所、信息中心、电教馆主要负责人及有关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和教育教学一线的骨干组成(具体通知另发),承担有关教师教育课程开发、项目确定、网络建设、教育教学效果监测与评价、国内外继续教育信息以及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研究任务,指导和组织教师教育课题的申报、立项、研究和验收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规划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十一)教师继续教育按照激发动力、提高质量、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主要通过自学自练、业余辅导、脱产培训、教育科研、教改实验、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培训、集中培训和校本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十二)市级教师继续教育采用预先申报、下达应急任务、项目招标等三种方式进行。对常规性培训,由市级培训机构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或本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的实际,在当年末制订下一年的培训计划交由市教师培训中心汇总初审后,报送市教育局审批。应急培训任务,由市教育局直接下达给教师培训中心,并指导其制订计划、组织实施。对要求严、通用性强、规模大的培训,将采取项目招标方式,选取合适的培训方案,由中标单位组织实施。
(十三)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原则上应安排在双休日和寒暑假中进行,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特殊情况需占用教学时间,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保障措施
(十四)成立“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常教发(2002)3号文件。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切实加强对教师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十五)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原则上由政府、学校、教师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政府财政拨付的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其中直接用于市教师培训中心、教师进修学校办班的经费由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计划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培训”视培训的实际情况拨款。(十六)加快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辖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把其建成在信息资源、教改实践、教育技术、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教师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通过评估对培训机构实施奖惩,同时依法规范其培训行为。
(十七)培训机构可从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学者中选聘一批兼职教师,与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一起组成一支专兼结合、高水平的教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十八)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在教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以导师制形式,对培训对象进行传、帮、带,并对不同层次的导师实施津贴制。(十九)参加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在进修期间其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坚持教学工作,通过业余进修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第二学历或者高一层次学历证书的中小学教师,由管理教师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和培训部门利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打印的证明,将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晋级、年度考核、流动、竞聘岗位、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模范教师、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十一)教育行政部门对侵犯教师继续教育权利,不积极开展教师继续教育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及时作出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擅自中断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应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成绩的教师,由所在学校视情节严肃处理;对在培训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时或成绩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本周期的下一年度不予聘任教师职务。
(二十二)对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培训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单位,将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举办此项活动,情节严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附则
(二十三)对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学历教育。在接受学历教育期间,可免予参加其它形式的教师继续教育。
(二十四)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