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商业特许经营合同_5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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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SSJDJM.001 甲方(特许人):
公司: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群众东路65号
联系电话:0591-38171517
法定代表人:何宗灿
注册号:***
乙方(被特许人):翁华明
住所: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南曹村340-2号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610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
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特许经营授权
1.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餐饮服务特许经营权。
2.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单店特许。
3.乙方获得特许经营的本合同项下加盟店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以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地址为准)。
4.加盟店的面积:(已场地租赁合同为准)。
第二条 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 5 年,从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_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3个月向甲方邮件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甲方无论任何原因不同意续约的,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三条 特许经营相关费用
一、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
除双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解除合同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已交纳的加盟费。若乙方拟签订续期合同,需另行支付续期期间的加盟费,单店特许经营合约期限超过10年的部分,免收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照每年1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3万元/年,品牌维护分摊费2万元/年。首次特许权使用费应在合同签订日起3日内缴纳。
三、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计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作为本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2.甲、乙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保管;
四、其它费用:
1、意向金,乙方已缴纳的三万元意向金至本合同签订日起转为开业筹备金,开业后三个月内甲方以费用单据冲抵筹备金款项进行结算,多还少补,详见《意向书》。
2、设计费,三万元,由甲方负责餐厅功能间、设备、设施的布局设计,并提供全套施工图纸,(不含消防报建蓝图)详见《装修设计合同》;
3、店面信息费用:。
4、市场调研费用约定:。
5、工程监理费用约定:。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部分 加盟店的开业
第五条 设立加盟店的形式
1.乙方以个人名义资源经营加盟店,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连带责任。
2.乙方不得以甲方品牌的名义对外作出承诺、担保、借款、拖欠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商、服务商款项、房租、水电物业费、员工工资等款项等,如因此造成甲方品牌受损及其它困扰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允许乙方将“盛世经典牛排”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标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详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要求,取得相关开业相关的许可证。
第八条 加盟店的开业事项
1.甲方应当对乙方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和培训、主要食材的选购和加工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其中,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装修设计,并另行签订《装修设计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乙方对装修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需经得甲方同意;装修工程由甲方负责监理,并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单位负责装修,但费用须经乙方确认后方可执行。
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提供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布局、营运内场标准、营运外场标准等。
3.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4、总部支持费用。总部各部门人员在加盟店开业期间支持加盟店开业工作的,差旅费、薪资等费用由乙方支付,支付标准以品牌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及人力资源中心公布的相关统一规定为准;加盟店经营期间总部提供免费的远程咨询服务,咨询名单参照不定期更新的《加盟商服务通讯录》,如需总部人员现场支持,需由乙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由甲方安排派遣,派遣相关的劳务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不定期安排督导人员对乙方的加盟店的经营及操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督导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督导劳务费用由甲方承担,督导报告甲乙双方各留一份,作为乙方是否执行甲方经营和操作标准的依据之一,乙方自收到督导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积极整改到位,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整改到位的,必须在整改到期日的3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申请整改延期,经两次督导,经营和操作标准仍不符合品牌总部要求且无意积极配合整改的,甲方有权收回品牌授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加盟店开业条件:
1.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
2.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环保、食监、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及甲方验收合格;
3.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4.加盟店符合甲方规定的其他标准,通过总部各项标准检查审查后方可开业。
第三部分 特许经营物资采购和销售
第十条 附件一所列特许经营产品由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货物,由乙方与甲方指定的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所签合同应提交一份供甲方存档。乙方应在长期供货合同中约定,若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则长期供货合同亦随之终止。
为了施工配合及统一标准等因素考量,加盟店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厨具、收银系统及、自助餐区设备、空调、新风系统、消防设备、环保设施等均需由甲方指定供货商或服务商提供服务,但费用总价需经乙方确认后方可执行,所有设备、设施、装潢工程非人为损坏,保修一年,终身维修,由销售或服务方提供服务,甲方担保。
对于其他特许经营日常易耗类所需物资,只要不影响门店统一形象及营运和出品标准的,甲方同意由乙方自行选购。
第十一条 加盟店销售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牛排、饮料、冰淇淋、配菜等)、菜单、销售价格均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加盟店增售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包括产品品牌变动、品种增减等),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加盟店销售产品应当遵循甲方定价,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降低或抬高价格。
第十三条
1、鉴于甲方对于加盟店、直营店均作为品牌整体进行考量,统一策划、安排各种促销活动、宣传活动,将持续、长期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新店开业促销、储值卡充值买赠活动、会员卡优惠折扣、网络团购等等一系列价格调整行为,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享有对加盟店销售产品的定价权、价格调整权,乙方同意无条件配合甲方。
2、甲乙双方特别确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发行储值卡、代金券、团购券等有价证券;经甲方同意后,对储值卡充值等任何形式获取的顾客延期消费资金,需在次日下午3点前全部打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一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出500到3000的违约金支付通知,逾期超过3天的,甲方有权认定乙方违约,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及所有从合同、授权文件、品牌使用权等并停止一切服务,所有履约保证金、品牌使用费不予退还;甲方下属的直营门店与乙方的加盟店的储值卡、团购券、抵用券等相互通用,在加盟门店消费的储值卡、团购券金额由总部支付给乙方,每月1日前结算一次;抵用券、积分优惠相互通用但互不结算。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甲方自行决定安排的促销活动、宣传活动无需取得乙方的确认,即可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加盟店。甲方在开展促销活动、宣传活动前,应当将有关活动信息或要求及时通知乙方。若活动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承担的,甲方应当在活动之日前至少7日以约定的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拟开展促销活动、宣传活动,需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后方可进行,甲方有权对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促销活动、宣传活动广告版面由甲方负责设计,乙方加盟店的广告制作、发布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加盟店的场地、人员均可按照甲方要求无偿提供给甲方摄制品牌宣传广告,开办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特许经营体系的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显著位置公布监督电话。
若乙方顾客直接向乙方投诉等,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导的投诉处理流程、处理方式进行适当、妥善的处置,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应珍惜、维护甲方商誉。
若乙方顾客投诉至甲方,甲方有权按照与直营店相同的投诉处理流程、处理方式进行处理,若甲方认为需因此对外进行诉讼、赔偿、慰问、宣传、与政府部门沟通等,甲方有权代为对外支付相关费用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置,乙方应积极配合,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实际承担,乙方对费用有异议的,应向甲方提出证据证明,否则,应在甲方电子邮件发出费用通知单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会计凭证等交易记录、文件。甲方应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营业收入财务报表。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
第十七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名称:盛世经典牛排,《商标注册证》编号:8816893,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第43类。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八条 特许标识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五部分 加盟店的统一运营
第十九条 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遵守《营运外场标准手册》、《营运内场标准手册》、《设备维养手册》、《管理组人事手册》、《服务组人事手册》、《训练员手册》等。
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特许经营期间,若甲方修订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对于修订后的规定应概予遵守。若甲方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部分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可单方解除合同。若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主要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认定乙方违约并以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特许经营费(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等)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具备开业条件或未开业,且未取得甲方延期开业许可;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3.乙方加盟店擅自销售未经甲方许可的产品;
4.乙方加盟店因销售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
5.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内部设计;
6.乙方拒绝遵守或因任何非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调整、人员培训、装修标识、营运操作标准等;
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8.侵犯与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9.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
第七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限期更正,如乙方未能按通知内规定的期限及时更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500-3000元每次的单项违约金支付通知单,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可要求乙方足额赔偿损失。如果甲方未能履行该合约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并补偿乙方实际损失,如有争议乙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特别规定除外),应每天按逾期款项的3%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认定乙方违约,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执行费等)
本合同列明乙方“违约”,甲方按合同约定做出单方解约决定的,甲方均不予退还已收取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特许加盟金、采购保证金、特许使用费等,乙方已明确知悉该条款并承诺遵守。
第八部分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及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消除有可能牵连品牌总部的任何影响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支付以转账凭证为准)。
第三十条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满后2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九部分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各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对方应当酌情考虑给与另一方全部或部分免责。
第十部分 风险提示
第三十二条 店面选址:店面由乙方联系并签约,甲方经专业人员勘查后已充分告知乙方目标位置的利弊风险,乙方知悉该经营风险并愿意对经营结果独立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标准执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亏损、不盈利、或盈利未达预期),改变餐厅执行盛世经典营运、装修、服务及出品等标准,任何改变餐厅标准的行为都必须得到盛世经典公司的书面许可,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违约。
第十部分 其他约定
第三十二条
1、双方约定甲乙双方文书送达方式:电子邮件,一方变更邮箱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邮件告知对方并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变更本合同中关于指定邮箱的条款。如变更方未依约变更而引起通知发送困难的,自对方电子邮件发出成功时起即视为送达,甲乙双方承诺该合同签约后每天至少亲自查看该指定邮箱一次。
甲方正式电邮地址:xuweixin@jdsteak.com 备用邮箱地址:15333655@qq.com 乙方正式电邮地址:845838328@qq.com
备用邮箱地址:
2、乙方须保证加盟店与出租方的场地租赁合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保持有效;因甲方责任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门店无法正常经营而造成本合同无法执行的,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国家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3、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增加合伙人、承包、出租等,否则该行为视为无效且违约行为。
4.总部配送给加盟店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牛排、甜品、水果及所有门店用品的配送价格应当与品牌旗下的其它门店一致,加盟门店需要承担物流配送等费用。
5、甲方实行全国门店统一配送价格,乙方不得对甲方采购、配送的任何物品的价格进行质疑及干预。
6、甲方不得在该加盟店周边3公里范围内设立同等品牌的任何形式的门店,如果商圈允许开第二家门店的,乙方有优先加盟权。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五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附件、从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解除后,其它从合同、授权文件自然失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福州
附件一:由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货物的特许经营产品目录 附件二:乙方委托甲方代为采购物品目录(厨具、收银系统等)附件三:代为采购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委托人特授权委托受托人代为采购如下物品:
1、2、若有未列明的物品,但为履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所需,亦视为委托人已给予受托人本授权委托书中的所有权限。
受托人在代为采购中的权限为:特别授权
1、有权代为联系、协商采购事宜;
2、全权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受托人有权选择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也有权选择直接披露委托人,买卖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3、有权代为确认收货;
4、有权代为确认对账单;
5、有权代为要求供货商承担经济责任;
6、有权代为与供货商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7、有权代为处理与采购事宜有关的其他所有事宜。
委托期限:原则上,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期限一致。若受托人代为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期限超过《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期的,受托人仍有权代理至买卖合同履行期限结束为止。
本授权委托书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