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_湖北省奖励基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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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07-13 17:50:33来源:作者:

省财政厅、省移民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06]10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移民管理部门:

现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九日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移民安置工作和库区、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2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指为扶持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使用范围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主要用于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的生活补助和项目建设。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再次搬迁的移民只能享受一次后期扶持。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依据省核定的人数,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要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其中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移民发展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运销业等项目;

2、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路、生活用电、人畜饮水等项目;

3、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支出。

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省移民局审核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等。

省移民局依据国家核定我省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数额和我省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负责核定全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数,配合省财政厅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决算报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移民后期扶持涉及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同级财政和移民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计划管理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申报。各级移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本地区下一年度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计划,于当年10月底之前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局。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中央下拨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进财政专户,省级财政对省移民局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国库。相关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移民局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达个人或项目建设单位。

使用管理

第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的,委托银行采取一卡(本)通的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项目扶持的,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要求建立移民个人或家庭档案以及移民资金发放帐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九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存款利息纳入后期扶持基金统一管理,只能用于移民后期扶持。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移民部门于每年终了60日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移民部门报送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决算、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如发现已拨付的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财政部门可将已拨付资金收回或停拨资金。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十五条现行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移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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