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德法并举(3)_浅谈法官调解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法官调解德法并举(3)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浅谈法官调解”。

法官调解德法并举

何文

内容提要: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坚持调解原则,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德与法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都非常重要,它能引导人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办案过程中,法院应积极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民事纠纷,谨防矛盾激化;并坚持直接调解与开庭调解相结合,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容易履行的民事纠纷案件, 进入审判流程不排期开庭, 直接在简易法庭调解。简易法庭专门配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当即调解,即时履行,缩短了办案周期。对于进入审判流程的案件,实行开庭调解,将调解重心放在庭上。庭上调解不成的,休庭后再行调解,找准矛盾转化点,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使调解协议合理、合情、合法。

关键字:德法并举 法官调解 办案

调解过程中, 该院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在分清是非、明晰责任的前提下,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消除纠纷。法院调解不仅仅是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纠纷,它还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运用处分权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达成双方所满意的或者所能接受的调解协议,尽管协议的内容与法律上严格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完全一致。

一、依法调解

法官调解制度,在世纪之初就受到了广泛的推崇,形成了全国范围的法官调解热。在调解实践中,法官运用各种手段促使调解结案,提高调解结案率,但产生了“和稀泥”、“以压促调”、“以判压调”、“以拖促调”等异化现象。法官调解制度受到了广泛的批评与质疑,其存在价值、制度缺陷以及改革与完善等备受关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解——以完善法官调解制度、推进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

二、以德服人

在我国传统审判中,法院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它被国外学者誉为“东方经验”。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序公正观念的引进和确立,人们渐渐地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和调审不分的诉讼模式产生了怀疑。随着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法院调解制度的功能不能得到很好发挥。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妥协与让步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达成调解协议是必不可少的。从实务上看,当事人总会在协议中作出或大或小的让步。因此我们认为合法性原则中的合法性应定位于一种宽松的合法性,它不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而是指协议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该与社会公德相结合——即以德服人。

三、德法并举

法律是“死”的,而人是“活”的,面对具体情况,我们应当具体分析,不应当卷入死胡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有时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的原因有二:其一是我国学者对法院调解制度在理论研究上存在误区——缺乏现实基础;其二是关于法院调解制度之立法存在误区——程序并不完善,基于两大误区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大胆探索,主张完善法院调解应以“司法为民”为理念,德法并举,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在理论上,着重厘清法院调解制度与调解制度的关系,廓清法院调解制度之性质,强调法院调解制度之价值。在立法上,应实行“调审分离”,建立独立的调解程序;重新确立法院调解之原则;完善我国送达制度以确定法院调解协议之效力,并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民事诉讼体制转型提供可行的立法建议。

《法官调解德法并举(3).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法官调解德法并举(3)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浅谈法官调解 法官 德法 浅谈法官调解 法官 德法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