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员工未勇斗歹徒,单位可否认定失职开除员工_单位开除员工后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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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员工未勇斗歹徒,单位可否认定失职开除员工
【基本案情】
姚丽系某银行的一名普通职员。2009年7月9日12时许,姚丽、孙某等三名女工正在储蓄所吃午饭,突然,闯进两名男子,其中一人用铁锤狂击防弹玻璃,边砸边喊:“快开门,报警就整死你们!”由于受惊吓,姚丽、孙某等三名女职员躲到了柜台下面,姚丽乘机按下报警开关,但警讯未能传出。随后,姚丽借找钥匙之机,再次蹲在柜台下拨打电话报警,又未成功。被歹徒砸坏的防弹玻璃就要掉下来,在歹徒的恐吓下,孙某打开了柜台门。两名歹徒进入柜台后到处找钱,其中一名歹徒用刀逼姚丽打开桌上的钱匣。姚丽打开桌上的钱匣,歹徒随即将姚丽钱匣中的现金5万元人民币及孙某钱匣中的3万余元人民币现款一并装入提包劫走。之后,两名歹徒再次逼迫姚丽打保险柜,姚丽等谎称:“保险柜里没钱,今天没从行里提款。”故意施延时间,直到歹徒逃离现场,姚丽等人也未交出保险柜的钥匙。由于姚丽等人未交出保险柜的钥匙,放在保险柜中的25万元人民币现金安然无损。歹徒逃离后,姚丽再次向“110”报警。
案发后的次日,姚丽从自己家中取出5万元人民币交给了单位,补上了歹徒从自己手中抢走的现金。
银行认为:姚丽在7月9日发生的歹徒持械抢劫案件中,没有制止孙某打开柜台门的错误行为,也没有与歹徒搏斗,并在歹徒威胁下将钱匣内的5万元人民币现金交出,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危急时刻不敢挺身而出,没有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丧失了共产党员应有的品质。于是银
行于8月5日对姚丽作出行政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
【审理结果】
姚丽对行政开除处分决定不服,在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后,遂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9年11月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撤销银行对姚丽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恢复姚丽公职,安排工作,补发工资。仲裁裁决送达后,银行又不服,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败诉。银行不服,再次提起上诉,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对该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下属储蓄所被犯罪分子抢劫,主要原因是该所未安装恐吓报警器和“110”报警装置失灵,使工作人员遭受侵害时不能及时报警处于孤立无援状态,加上银行未按规定男女比例配备人员,主要责任在上诉人(即银行)。当被上诉人面对手持凶器的两名歹徒,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未能做到为保卫国家财产,但为了保护保险柜中25万元人民币现金一直与歹徒周旋,使国家大额财产未受重大损失,亦尽到了一定责任,不构成严重失职行为。案发第二天,姚丽从家中拿钱将犯罪分子从自己钱匣中抢走的现金全部交给了单位,不能认为给上诉人造成重大损害,不具备开除公职的条件。最后,二审法院作出银行败诉的裁判。
【本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开除争议案件。以不斗歹徒作为重要失职的表现,进而给予开除的案件并不多见,由于开除原因的特别,致使该案成为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银行开除姚丽的理由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所谓的失职是指没有尽到职责。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国家资金及财
产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业务科室的姚丽,在上述方面的责任毕竟与安全保卫部门的职员有所不同。更何况,在案发过程中,姚丽曾两次抓住机会报警,歹徒逃离后,又再次及时报警,并且与其他同事一道积极与犯罪分子周旋,保证了25万元人民币现金免受非法行为的侵犯,应该说认定姚丽的行为具有严重失职的性质并不妥当。
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应该积极搞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设,不应依靠下属职工与持械歹徒作英勇搏斗的方式,来保卫财产不受侵犯。从实质而言,银行下属储蓄所遭受抢劫的主要责任不应由姚丽承担,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二审法院认定银行开除姚丽公职的行政处分决定不当,裁定撤销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