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群众艺术_美术馆与艺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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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群众艺术(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6-18浏览次数: 743字号:[ 大 中 小 ] 湖北省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群众艺术(文化)馆 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31号)和《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鄂文化文〔2011〕296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
第三条美术馆、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使用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来源 第四条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免费开放专项资金。
(二)省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免费开放专项资金。
(三)省以下各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免费开放专项资金。
第五条 省级美术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支出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对市、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予以补助。
第六条免费开放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地市级图书馆、群众艺术(文化)馆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经费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图书馆、文化馆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标准为每站每年5万元(国家标准如有变动则按新标准执行)。中央财政按照补助标准负担50%。美术馆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地方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第三章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美术馆使用范围:基本展览支出。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使用范围:免费开放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提供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流动服务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辅助性免费服务(如办证、验证及存包等)。
第九条 群众艺术(文化)馆使用范围:免费开放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提供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辅助性免费服务(如办证、验证及存包等)。
第十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使用范围:免费开放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提供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辅助性免费服务(如办证、验证及存包等)。第四章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审核下达
第十一条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核批程序
(一)中央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会同省文化厅审核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及时下达各地。
(二)各级财政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各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免费开放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数量由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文化部、财政部确定。
第五章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监管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文化主管部门要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对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今后确定相关项目、安排补助经费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和按照市场化运作举办展览取得的展览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统一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在中央财政对免费开放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后,不得将中央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用于抵减原有的财政预算和“以钱养事”经费,不得降低同级财政用于美术馆、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正常经费标准,原有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不得减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美术馆、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有效期两年。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
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开放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
件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各级财政补助地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站)免费开放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免费开放补助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拨付全省和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的用
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
金。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馆(站)开展各种文化活动费用、培训费用。
(二)馆(站)运行维护:水电运行费、设施维护费、物 业管理费。
(三)馆(站)电子信息设备维护:计算机设备维护费、网络与宽带接入费。
(四)馆(站)灯光印象设备维护。
(五)馆(站)人力资源经费:馆(站)人员教育、培训
经费,国家法定节假日补助费。
(六)馆(站)工作人员遐想辅导费用,流动服务费用。
(七)馆(站)宣传、服务资料、各种制度建设费。2
(八)文化馆、图书馆网站建设、维护经费。
(九)馆(站)订阅《中国文化报》费用。
(十)综合文化站开展体育健身服务项目费用。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文化主管部门对免费开放中央补助资金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按自身职责做好专项
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文化部门在中央补助地方免费开放专项资金
到位后,应及时督促财政部门按规定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
及时下达到各相关单位。
第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站)
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中央和省财政专项
资金补助后,不得降低同级财政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正常经费供给水平。
第十条
乡镇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由所属县
(市、区)
文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文化站应根据免费开放工作需要向文
化主管部门提交经费使用计划,申请划拨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省、市、县级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每半年应及时向本级财
政局和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免费开放工作开展及免费开放补助资
金使用情况。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要严格
按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制定免费开放资金使用方案和年初工作
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馆(站)根据实际需要、免费开放专项资金
使用效益和管理等情况,统筹考虑中央和地方安排的免费开放
专项资金,综合平衡后,严格按照免费开放资金支出范围,提
出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实施。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专项资金预算、专项
资金安排计划、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专项资金用款计划之
日起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于收到用款计划之日起 10 日内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五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业务主管部门、专
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简历、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应
当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三)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五)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a 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文化部、财政部规
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 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保障能力需提高 制
度建设将加强
2012年06月25日 19: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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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25日电 文化部财务司副司长马秦临25日表示,“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后服务人次明显增长,服务内容明显丰富,但同时也存在保障能力需要提高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文化部将通过加强制度设计,提升免费开放的制度化水平等措施进行相应完善。
“十七大以来文化建设成就系列文化财政投入及文化设施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25日在北京举行。
当天会上,有记者就“三馆一站”(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和计划提问。
文化部财务司副司长马秦临回答时表示,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各省市区共有15个省级美术馆、2951个公共图书馆、文化馆3285个、乡镇文化站34139个,全部进行了免费开放。从资金落实情况来看,各地将18.22亿元划拨到了用款单位,中央资金到位率达到100%,中西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克服财力紧张困难,也积极落实免费开放资金。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地方各级财政共落实免费开放保障资金25.3亿元。
从实施效果来看,免费开放之后服务人次明显增长,服务内容明显丰富,服务形式明显拓宽,服务品牌明显形成。
马秦临同时表示,在督查过程中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是免费开放的保障能力还确实需要提高。首先经费上还有一些没有完全得到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直接影响到相关文化机构公共文化经费保障水平;据统计中部地区的10个省中6个省没有全部落实地方承担的资金,占的比例达到60%;西部12个省区有7个省区没有落实地方承担的资金,占58.3%,地方要配套50%或者20%的资金,有的省份配的比较少,没有完全配套。
第二,地市级目前财政补助标准是地市两馆50万元、县级两馆20万元,与现在免费开放实际需要资金的情况还存在一定差距,标准比较低。
第三,省级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部分省级免费开放过程中经费保障水平低于国家规定的地市级免费开放保障水平。
二是免费开放相关制度设计需要加强,有以下几个方面:现在还没有制定免费开放的资金管理办法,这是下一步尽快要做的事情;缺乏免费开放细化服务标准;缺乏免费开放考核激励机制,不利于调动免费开放单位的积极性。
三是免费开放人才还需要补充。免费开放之后,各个机构应该是零门槛进入,文化机构工作人员相对缺乏,专业人才体现出匮乏的局面。
四是免费开放的内容形式需要创新。目前服务内容方式、手段等等还是比较传统,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缺乏一定的针对性,群众参与度还不像期望的那么高。
五是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情况还需要完善。现在虽然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但是由于文化单位底子比较薄,历史欠帐比较多,构建出来的五级网络还需要不断完善,特别是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设施设备薄弱问题较为明显,急需改善。
马秦临介绍说,针对此前督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将通过几方面来进行完善:
一是加强制度设计,提升免费开放的制度化水平。要尽快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三馆一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深化公益 性文化单位内部改革,逐步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增强活力,提升公共文化单位的管理水平。
二是丰富服务内容,提升免费开放的品牌化水平,按照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要求,既提供雅俗共赏的普适性内容,也提供雅俗分赏的对象化内容,注重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残疾人、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免费服务。盘活现有文化资源,同时不断设计增加新的服务项目,培育形成具有区域特色、文化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平台。
三是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免费开放的现代化水平。在巩固和提升场馆服务原有手段同时,强化数字服务理念,不断扩大免费开放的辐射区域。一方面将传统的图书文献、文艺指导等文化资源转化成数字资源,另一方面根据数字技术的传播特性,开发相应的服务内容,积极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不断扩展免费开放的服务范围。
四是进一步加大投入,提升免费开放的经费保障水平。一方面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各级财政进一步落实地方负担的保障经费,争取中央财政按照标准对中西部老少边穷地区全额负担。另一方面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研究美术馆补助标准,建立统计数据动态调整机制,将新建成的馆站及时纳入补贴范围。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免费开放的影响力。(根据文化部网站直播文字整理)财务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同 时也便于公司员工对财务工作的有效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财务工作任务
1、逐日收集汇总销售数据 2、定期清理应收应付款项
3、月底进行账务整理,月初出报表
第二条:
每天按时收集各销售点的销售单据,并检查单据有无遗漏,及时入账;监督各收银
处现金余额,做到账实一致。
第三条:做好物流代收货款的记录,并及时追踪款项是否到账,超过十天仍未到账的通知业 务部门联系客户,避免造成意外财物损失。
第四条:妥善保管市场内调货单据,逐笔结出余额,及时收款。
每五条:每周导出应收及应付款并做出详细批注,分发到各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
收应收款,避免形成坏账;督促对应负责人对采购退货进行跟踪,并及时与厂家核
对余额,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 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六条:监督公司费用的支出,每笔费用的支出应有相应负责人、经手人及付款人签字,详
见“财务报销制度”,力争做到费用报销规范化。
第七条:认真审核请款单,对于长期合作的供货商,则查明前期有无退货并协商是换货还是 减款处理,并提醒负责人追踪已汇款货物;对新供货商的账号资料进行核实,确保
货款顺利汇出。
第八条:
月底核对各银行余额,有未达账的做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在下个月初进行追踪。第九条:月底与月结客户一一对账,并催促在月初付款,及时收回货款,保证公司的正常运
营。同时配合供货商对账,对于有预付款的货商应及时核对账目,结出货款余额。
第十条:月初号之前做出上月财务报表,并把各项收入和费用分解核算到各部门,同时与 上月对应项目进行比较,对公司领导的经营策略起到一定参考作用。
第十一条:月初导出各项费用明细及往来款项明细,做出详细分析,在下一月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
第十二条:对公司的财务数据做好保密工作。
理暂行办法公布
2013年07月01日 17: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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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1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文化部日前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以下为《暂行办法》全文: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用于对东中西部地区“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支出给予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对“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效果好的省份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基本补助标准:
(一)地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
(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基本补助标准可以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及相关检查评价结果核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其中:
(一)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二)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三)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四)乡镇综合文化站: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级文化骨干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美术作品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总结,根据上年度文化统计年报数据,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报送财政部和文化部。
凡单方面上报或越级上报的均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文化部负责对地方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文化部提出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文化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在6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相应的资金负担比例足额落实“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安排奖励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放,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支出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第十七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根据各乡镇综合文化站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情况核定下达。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文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