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_行政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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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新纽带,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创新、加快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的新举措。按照会议安排,结合政府法制工作实际,我就深化行政调解作个发言,供同志们参考。
一、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特征和范围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促进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不是和稀泥,行政调解也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第一,行政调解的主体法定。职权法定,越权无效。哪些矛盾纠纷可以调解,由哪个机关调解,应循法律法规规定。第二,行政调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手段。借用新加坡资政李光耀的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外没有自由;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法律之内才有自由。”调解纠纷,应当法、理、情并用,但不得为求一事一时的解决而突破政策法律底线,防止引发盲目攀比和连锁反应。第三,调解结案的基础是当事人自愿,前提是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政机关不得对其施加任何强制。对于不能调解结案的矛盾纠纷,必须充分保护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仲裁等权利。第四,调解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促进和谐。
按照现行政策法律规定,适用行政调解解决的纠纷,主要有四类:一是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关的行政争议。此类纠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行政调解中心调解。二是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争议。此类纠纷,由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调解。三是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涉及公安、医疗卫生、劳动人事、土地矿产林木等自然资源、合同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此类纠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调解。四是适用行政调解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矛盾纠纷,如刑事自诉案件。
行政机关调解前述矛盾纠纷,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与该矛盾纠纷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有具体的诉求和理由;三是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四是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尚未受理;五是未被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终结处理决定;六是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需强调的是,对于法院等国家机关已受理、已被作出信访、诉讼等终结处理意见、终审判决的纠纷,行政机关不应受理,防止政出多门、行政干预司法,防止已平息的纠纷出现反复。
二、抓住主要环节,深化行政大调解工作
(一)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一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在8月底前制定创建法治政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着力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抓好重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梳理乡级政府职责权限。方案要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二
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凡是没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或予批准。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向社会全面公布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实行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制度,文件有效期一律不超过5年,冠以暂行、试行的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行的应重新发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四是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进一步明晰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五是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加强复议机构建设,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六是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提高信息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的需求,积极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增强应对能力。
(二)加强行政调解机制建设。一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滚动排查、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矛盾争议,依法将其纳入行政调解范围予以化解,努力将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疑难事不出县,矛盾纠纷不上交,切实防止越级访、群体访。二要梳理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明晰行政调解的责任主体和职责范围,并向社会公示。8月底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的梳理结果,报县级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和法制机构备案,市级部门报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三要规范行政调解运作程序。行政调解具有灵活性,但灵活性不代表不需要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制定的《乐山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乐府发〕〔2009〕24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完善行政调解程序规则,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案件的登记、受理、调查、调解、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调解员姓名、调解守则、调解范围、联系电话等事项;建立行政机关内部接待人员调解、责任部门调解、分管领导调解的三级调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督查督办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调解信息报告统计分析等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了解民意、反映群众诉求、服务领导决策的作用。四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围绕调解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有计划开展培训,使其做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文书),提高其化解和掌控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行政调解的公信力。五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按规定参加特邀调解、接受委托调解,大力支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深化行政调解,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重点在基层,行政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就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一要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把手”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亲自研究部署行政调解主要事项,亲自协调解决行政调解重大困难,亲自调处疑难复杂争议,发挥协调各方作用。二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省政府的部署,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部门签订行政调解责任书。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义务是行政调解绩
效考核依据和行政问责依据。三要落实行政调解保障条件,做到有机构、有人、有钱、有场所开展行政调解。要进一步充实调解员队伍,健全市、县、乡三级行政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帖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县级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和市、县政府公安、工商、卫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调解任务重的部门,要按省政府川办发〔2010〕21号文件的要求设立“三室”(调解室、档案室、接待室)。
政府法制机构要树立行政调解也是行政执法的新理念,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就行政调解作出的决策部署和学文书记在本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做到定位准确、目标明确、思路清晰、举措有力,加强与政法、维稳、综治、信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将行政调解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为深化我市行政调解、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扬州工商局紧紧围绕“法治型”工商建设要求,积极探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模式,通过构建行政大调解机制,丰富了行政执法的方式和手段,从而达到了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组建一个中心,搭建调解平台
为了对外统一窗口,对内扎口职能,扬州工商局整合消保、消协、“12315”、市场合同处、企业信用办等处室职能,依托“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组建行政调解中心,集中受理和调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各类矛盾纠纷。
行政调解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具体业务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由负责该业务的主管机构负责调解工作;一般性矛盾纠纷由基层工商分局负责调解,并实行“五包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宣传教育、包调查处理、包化解矛盾、包息诉息访;较大矛盾纠纷由市局处室会同区(县)局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分别组庭调解;重大矛盾纠纷由局长(含副局长)负责调解,相关部门参加。
该调解中心还备有全系统调解人员名册,对选定的调解员按照对口调解业务进行介绍,内容包括姓名、职务、业务特长等内容,纠纷当事人可在名册中自愿选择调解员组织调解,确保了调解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二、推进两个衔接,畅通调解渠道
一是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为进一步适应调解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将工商部门合同争议调解纳入大调解体系,扬州工商局与扬州仲裁委在各直属局、分局的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扬州仲裁委联络处,在基层分局(所)的各合同争议调解庭设立仲裁联络站。各联络处、联络站、基层合同指导站加强与扬州市经济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对接,充分利用调解手段,有效化解经济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以调促和,案结事了”。对调解不成的经济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补充签订仲裁协议,提交扬州仲裁委仲裁解决。针对城区范围内经营户与居民集中在一起,易产生纠纷摩擦的状况,重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城区工商局联合居委会在重点社区设立“调解工作室”,及时、有效化解与社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矛盾纠纷。
二是推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扬州工商局不断探索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新机制,与基层法院联合出台了《行政争议诉前协调实施办法》,积极利用法院预立案程序,促成工商机关与起诉人在诉前达成和解。扬州工商局还针对案件情况复杂、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坏的重大纠纷,加强与法院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完善消费调解司法程序化。今年
年初,在“诉调对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联动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流程规定》,近期,专门编印了《典型案例汇编》、《诉调对接实务手册》等更具指导性、操作性的资料,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
三、强化三项支撑,提升调解效能
一是强化制度支撑。出台《江苏省扬州工商局关于推进行政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江苏省扬州工商局行政调解规则》,以规范行政调解的程序和规则,推出了以倾听、约谈、会谈、对话为主要内容的四项调解机制。
二是强化智力支撑。成立“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对于重大消费维权,由公益律师团向该案件中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消费者的委托,可代表消费者参与调解,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律师团成员均为专业工作者,分别来自区司法局和知名律师事务所。“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的成立,将为解决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为百姓提升维权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是强化科技支撑。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开发建设行政调解信息化平台,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推出了QQ视频调解机制,利用网络QQ视频链接基层维权点,对无法在维权点现场解决的案例进行适时调解,必要时还可展示所投诉的实物。专门建立QQ群,将相关企业纳入该群,让企业在受到投诉时可以及时与消费者、调解员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