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镇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办法_镇街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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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了切实加强我镇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控制在发生之前、调解在扩大之前、处理在激化之前,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全力维护镇社会稳定,确保“平安和静”建设稳步推进。结合本镇综治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村(居)调委会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分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三个方面,采用百分制。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工作态度(20分)
1、各村(居)调委会的调解干部热爱调解工作,有无私奉献精神,做到清正廉洁,办事公正、公道,无违法违纪现象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2、各村(居)调委会必须在每月20日前书面上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统计表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情况表,报送的报表按时准确且符合要求的得10分,每漏报、迟报或误统计一次的扣1分;
3、各调委会的调解主任积极参加镇或上级组织的各种会议
和各类业务培训班,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及培训学习笔记的得5分,每少一次扣1分;
(二)工作业绩(45分)
1、各村(居)调委会必须每月开展一次不稳定因素排摸分析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的得8分,少一次扣1分。
2、各村(居)对本辖区内的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通过努力化解和调处,基本达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目标要求的得20分;
(1)除派出所向综治工作中心移交矛盾纠纷(对此矛盾纠纷各调委会必须配合调处)外,原则上全镇内所引发的一切矛盾纠纷均由各村(居)按属地管理原则先行调处,做到先村(居)后镇的调解程序开展工作的得4分;
(2)各村(居)对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要想方设法把它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能自行化解矛盾纠纷的得16分;对在二次调解不成的基础上而上交矛盾纠纷,每上交一起扣4分;对上交的矛盾纠纷,事后又积极主动参与,并与责任区调解员一起调处的减扣50%;
3、工作台帐齐全,调解协议书制作规范的得17分,具体为:
(1)各类工作台帐规范齐全的得6分,缺一项扣1分;
(2)规范协议书制作不得少于总案件的70%的得6分,每下降10个百分点扣1分,协议书不规范每少一项扣0.5分;
(3)简易调解要有调解记录及当事人签名的得5分,否则
每发现一起扣1分;
(三)工作能力(35分)
1、调解率达到100%的得8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
2、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含95%)的得8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
3、成功调解纠纷案件数为前两年调解纠纷案件的平均数及以上的得2分,超过50%的得4分;
4、辖区内全年未发生恶性、重大案件或到嘉兴以上越级集体上访的得10分。因掌握不及时或调处不力而发生民转刑或重大上访案件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到镇和平湖市集访或到嘉兴、省、赴京个访的加倍扣分;
5、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得5分,不完成一次扣1分。
三、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一)、工作有创新,并得到镇或市级以上部门采用的给予加分。镇采用的加2分,市级以上部门采用推广的加5分;
(二)、各村(居)调委会独立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案件(历史遗留问题或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的,每调处一起加5分;
(三)、当年度创“民主法治村”达五星级的加10分,达四星级的加5分。
四、考核办法
镇综治工作中心(司法所)将组织检查考核小组依据考核办法中的内容、标准对各调委会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采取每月不定点地对各调委会进行抽查,年中进行检查,年终进行综合考评。
五、考核成果应用
(一)、根据考核得分,每年对各村(居)调委会给予奖励:全年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予以600元奖励;考评分90-94分的,予以500元奖励;考评分85-89分的,予以400元奖励;考评分80-84分的,予以300元奖励;考评分在80分以下的调委会无奖励。
(二)考核得分作为推荐年度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依据。经费由镇财政下拨镇司法专项经费中列支。
镇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各村(社区)的负责人为该责任书的责任人,本责任书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静镇人民调解乙方:(村、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区、站所、办盖章)责 任 人:责 任 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