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资金管理办法_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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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金山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工作站专项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做好上海市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金山区专家企业工作站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

工作站资助资金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条(支持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资助资金:

(一)由注册并落户在金山区的企业申请并获得认定的上海市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

(二)获得认定的金山区专家企业工作站。第三条(资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上海市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和金山区专家企业工作站每家分别给予资助资金30万元和20万元,资助资金分两批拨付。

(一)签订《金山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项目合同》后,区科委先行拨付80%的资助资金并实施为期三年的合同目标管理;

(二)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工作站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 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人员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第四条(资金申报和发放程序)

(一)提出申请。凡符合相关条件的被认定为上海市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的企业可于被认定后的三个月内向区科委提交设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市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认定文件、《金山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专项资助资金申请表》等资料,并与区科委签订《金山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项目合同》;已被认定为金山区专家企业工作站的企业于被认定后的三个月内向区科委提交《金山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专项资助资金申请表》并与区科委签订《金山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项目合同》;

(二)审核批准。区科委组织人员对工作站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科委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相关材料;

(三)资金拨付。工作站资助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区科委根据相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工作站。

第五条(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

(二)工作站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签订的《金山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项目合同》条目使用,使用中要做到厉行节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助资金可用于已签订的《金山区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项目合同》中的项目的科研开发、研究,技术或者学术交流、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等,不得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各种福利性支出及其他与科研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在资助资金到账后,应设立专门台帐,确保专款专用;

(五)设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工作站的认定,停拨未拨付的资助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1.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3.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六条(附则)

本试行办法由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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