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_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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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实

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二、适用范围

经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

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三、承发包管理

(一)工程发包

(发包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任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

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何一项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调价规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二)承包人管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部门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福州市的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库。纳入我市试点企业库的情况不得作为我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的资格条件,但可以设定为加分项。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禁止)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 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包发包给其它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上述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明确分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选取分包企业的程序等分包限制性条件。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分包单位的,但应当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工程总承包转包禁止)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

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包含下列内容: 1.招标文件中应当提供完备、准确的水文、地勘、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材料等基础资料,以保证投标方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以及对工程风险的合理评估;2.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勘察、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3.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4.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内容;5.采用 BIM 技术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对承诺采用 BIM 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应当适当设置加分条件;6.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推荐使用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

及信用等。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四、项目实施

1.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配备相应的项目管理班子,符合资格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管,实施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备案管理。

2.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应作相应调整,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人员栏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在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的相应位置签署意见。

3.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参加。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并由其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项目前期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并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五、主体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负总责。各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

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六、监督管理

(施工图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分阶段报工程总承包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施工许可)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可以根据相应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过程资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性文件、报验表格等资料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能签署意见。

(竣工验收和保修)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等工程总承包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

(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其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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