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_医院病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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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
为规范病案调阅、复印管理,合理利用病案资源,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院外人员调阅病案
1、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委托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调阅、复印病案资料时,应向信息处提交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
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
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
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得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检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调阅、复印病案的,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
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2、调阅人持上述有效证件至信息处办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
3、信息处查验证件后,填写《病案调阅复印登记本》并签发《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
4、调阅人持《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至病案室调阅病案;
5、病案室根据《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批准范围给予调阅(复印)病案;
6、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范围仅限于:出院录、住院病史录、特殊检查单、一般检查单、医嘱单、手术记录、麻醉单、体温单、护理记录;
7、信息处负责复印件的审核、盖章;
8、病案室每月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汇总统计后上报信息处;
二、院内人员调阅借出病案
1、可调阅病案的院内人员仅限于临床医师、院感人员及经医务处批准的人员;
2、调阅者一般情况下只能在病案阅览室利用病历档案,不得随意将病历档案带出病案调阅室。教学、科研工作利用病历档案,一次可调阅20份;
3、将病案带出病案调阅室,必须办理借出手续;
4、调阅借出本科室病案,需经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阅借出。科主任不在,可由副主任代签;每次借用病历档案不得超过5份,借出病历档案时间不得超过5天,超过
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
5、调阅借出非本科室病案,需经医务处签字后,方可借阅借出;每次借用病历档案不
得超过3份,借出病历档案时间不得超过3天,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
6、因教学、科研工作调阅借出大量病案,须注明预计借出天数,并经科室、医教处共
同签字后,方可借出;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
7、医务人员晋升专业职务调阅接触大量病案,需注明预计借出天数,并经科室、人事
部门共同签字后,方可借出;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
8、办理续借手续时,要注明续借原因,并由首次借出签字科室签字;
9、借出、调阅的病历档案出现拆散、涂改、损坏(含污染),过期不办续借手续,抽走
页面,丢失等现象,根据情节按《违反病历档案管理规定处罚制度》给予必要的处罚。
10、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