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型合作开发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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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型合作开发

除以一个公司法人名义进行合作开发外,在实践中,合作各方还采取成立项目经理部、设立项目共管账户等方式进行合作开发经营,具体的合作方式、投资比例及利润分配比例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均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这种合作方式不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简便灵活,故非法人型合作开发是目前房地产合作开发中采取比较多的方式。

1、联合成立一个项目经理部,合作各方共同作为项目主体进行合作开发。双方设立项目共管账户,具体的合作方式、投资比例及利润分配比例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均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

2、既不成立项目公司,也不成立联合机构,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分享收益。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实践中通常以合作一方作为项目主体所进行的合作开发。此种方式的特点是,尽管合作各方共同出资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但是对外显示出来的项目主体只有一方,双方对合作开发的权利、义务,体现在双方的合作开发合同之中。未被登记为项目主体的一方,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对合作开发项目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过,此种方式对出资金一方合作者而言,风险较大,因为其对合作开发项目而言,既

无土地使用权,又无实际经营控制权,其合作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非法人型合作开发模式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即这种合作方式相对松散,因而合作中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投资方的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笔者建议运用该种开发模式时要加强和完善对“共管账户”的管理措施。为了保护合作各方的利益,需要合作各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共管账户”的使用管理办法。尤其是预留印鉴中的财务章和人名章不应由一

方掌管,而应由各方分别管理,这样有利于合作各方相互制约和监督。

当然,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具体方式往往纷繁多样,不会仅限于上述几种模式,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更是内容庞杂。房地产项目开发运营周期长、风险大,选择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时一定要考虑到投资安全问题,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一定要谨慎、规范,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不能约定保底条款、以合作之名行借贷之实,否则将可能导致合作开发合同无效。同时,在对方资信调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约定方面一定要极为谨慎,下足功夫,从而避免自己合作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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