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人民法院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版]_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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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民法院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院信息工作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各类信息的来稿和编辑工作,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全面、准确反映我院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信息工作服务领导决策、宣传法院工作的作用,结合我院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工作应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新颖性、前瞻性原则,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法院各项工作。

第三条信息工作应当紧紧围绕法院中心工作和重大工作部署开展。

第四条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信息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第二章 信息类型和要点

第五条法院信息一般分为动态类、经验类、问题建议类、重大案件类四种类型。

第六条动态类信息主要反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支持法院工作情况及对法院工作的评价、要求和意见;最高法院、省法院领导和中级法院主要领导活动;法院贯彻党委和上级法院重要部署情况;法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活动等。

第七条经验类信息主要是反映审判、执行、司法行政管理、队伍管理、司法改革等方面的有效措施和新制度、新经验。

第八条问题建议类信息主要是反映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以及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反映出的其他相关部门和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第九条重大案件类信息主要是反映在全国、全省、全市和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对适用法律有指导、借鉴意义的新类型案件的情况。

第三章 信息工作管理

第十条本院信息工作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对全院信息工作进行收集、编写、报送、下发、考核等。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并指定兼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岗位变动后应及时调整、补充。信息员应及时向院办公室报送信息,并认真总结审判、执行等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信息员可视情况列席或参加院内召开的信息工作相关重要会议,并参阅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我院设立的信息刊物为《X法之窗》,原则上每季度出版一期,本院各部门应积极向我院信息刊物投稿。

第十三条信息工作纳入本院目标考核范围,每年年底进行考核,考评对象为各部门和全院干警。考评采用十分制计分,低于六分的,取消部门或个人当年度评先资格,低于四分的,另扣发保证金500元。

本院聘用工作人员不参加考评,但其完成的数量可计入所在部门任务,并按标准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具体考评计分标准如下:

(一)各部门每年人均至少完成信息报送任务4篇,至少有2篇被中院以上单位采用。各部门信息联络员每月至少向办公室报送本部门信息4篇。计4分,每少报送2篇扣1分。

(二)各庭室的动态类、案件类信息应当在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报送。已经作出裁判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在作出后48小时内一并报送。计2分,不予上报一次扣1分。

(三)各庭室的重大紧急信息随时发生随时上报,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1小时,并应及时续报事件发生动态及处理情况。发生重大紧

急信息,可以通过电话上报,并及时补报书面信息,重大紧急信息可以越级报送,但应同时按相关报送程序补报。计1分。

(四)每季度按时、准确向办公室申报与核对本部门信息完成量。计2分,每少申报一次扣1分。

(五)按时按质完成办公室的专题约稿任务。计1分,未完成的扣1分。

第十五条院办公室对法院信息采用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十六条信息的报送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涉密信息必须按规定使用密传报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途径和手段泄露或传播法院信息中所涉及到的国家和审判秘密。

第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信息审查后,由信息员将电子版和书面材料一并送办公室登记审核。办公室按不同类型的不同要求,加以修改完善后报送至相关部门。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信息被采用的,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简讯减半计奖。

1、信息稿件被本院信息简报《X法之窗》采用的,每篇奖50元;被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政法委等区级有关信息刊物采用的,每篇奖200元;

2、信息稿件被市中院信息刊物《XX法院信息》、《XX执行信息》普刊采用的,每篇奖200元,专报每篇奖300元;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政法委信息刊物采用的,每篇奖300元;

3、信息稿件被省高院信息刊物《XX法院信息》、《法警天地》、《执行动态》采用的,每篇奖500元,《专刊》、《法院情况反映》采用的每篇奖600元;被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省政法委信息刊物采用的,每篇奖700元;

4、信息稿件被最高法院信息刊物采用的,每篇奖1000元;被中央办公厅、中央政法委等国家机关信息刊物采用的,每篇奖1500元。

第十九条所发表的信息稿件引起中央、省、市有关领导,最高院、省院、中院领导关注并有批示的,每篇翻倍计奖,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在每考核年度内,在市级以上信息刊物发表信息5篇以上的,每篇另给予1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信息工作统计截止至当年12月15日,因刊物延迟发表当年度内未予计奖的,可在第二年度考评计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并视情每次扣保证金500元以上,直至扣完为止:

(一)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信息未按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编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信息严重失实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 同一信息稿件在两家以上信息刊物刊登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计算奖金和任务数,不重复计算。同一稿件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署名的,按署名人数平均分别考评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保证金为本院所发的廉政勤政保证金。本办法扣部门的金额一律计入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名下,再由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的具体规定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以前本院有关信息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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