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缺陷管理规定_江苏省电网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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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缺陷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自动化系统设备的正常可靠运行,加强和完善省调、地调、变电所、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各地区供电公司、各发电厂(有限公司);
2、自动化系统设备缺陷分成三个等级:紧急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紧急缺陷是指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严重影响设备运行、使用寿命及可能造成监控系统系统瓦解,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务必立即进行处理的缺陷。
重要缺陷是指对设备功能、使用寿命及系统正常运行有一定影响或可能发展成为紧急缺陷,但允许其带缺陷继续运行或动态跟踪一段时间,必须限期安排进行处理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人身和设备无威胁,对设备功能及系统稳定运行没有立即、明显的影响、且不致于发展成为重要缺陷,应限期安排处理的缺陷。
3、省调、地调、变电所、发电厂等各级自动化系统运行部门应建立和维护自动化设备缺陷记录,详细记录缺陷的现象、发生的原因,同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对于一时无法消除的缺陷要加强监视,并根据具体情况缩短巡视和测试周期。缺陷处理的响应时间要求:
1)紧急缺陷必须在2小时之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2)重要缺陷必须在4小时之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3)一般缺陷应在72小时之内赴现场进行处理
4、重要缺陷需办理自动化设备检修申请,经过相关人员、处室及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工作;重要缺陷在节假日与晚班出现时,可以先处理,待完成后由处理人负责补办设备检修申请。(详见《江苏电网自动化设备检修停运工作申请管理规定》)
5、三类缺陷均应及时记录处理的过程和结果。紧急缺陷处理完成后,处理人需提交《故障异常处理分析报告》,经相关人员、处室领导审核;运行负责人需定期检查各类缺陷处理情况,如需要,应要求处理人提交缺陷分析报告。
6、省、地调自动化运行月报中,应反映和汇总自动化系统设备缺陷及消缺的重要信息。
7、省调、地调、发电厂等各级自动化系统运行部门应在每月的运行分析会议上将缺陷及消缺情况进行分析点评。
8、根据设备缺陷及消缺情况,及时修改相关运行管理规定,补充完善缺陷处理操作步骤,实行设备缺陷闭环管理。
批准:李斌
审定:崔恒志
审核:李汇群编制:金益民
江苏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最后修订时间:2004年0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