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门窗制作安装合同_门窗加工制作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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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制作及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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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
甲方
乙方宁夏玖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执行。第一条
承包方式
1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机器设备,生产场地、生产用电、并一次性配备电动工具,供乙方使用。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生产加工和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组织制作、安装、配合交工验收。第二条
承包范围
1乙方按甲方提供的销售合同和门窗明细蓝图绘制小样图交甲方与订货方签准。2测量工程洞口尺寸,绘制生产加工图。3按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和工期组织制作安装。4配合工程验收。
5乙方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易耗品(如吡头、钻头、螺丝、起子、电源线、插头插板等小型手动工具)。
第三条
本合同所购门窗数量及价格
本合同铝塑复合门窗承包范围为,合同综合单价为人民币
元/m2。
1、此综合单价为所有平开门窗、固定窗、推拉门窗的平均综合单价。(不含纱扇)
2、此综合单价含制作安装、管理及保修,不含税金。
3、本合同面积增减套上述单价进行结算:如若窗型、分格形式及原材料变更,造成价差则另行增加报价。
4、本工程结算面积以设计蓝图洞口尺寸为准,飘窗按展开尺寸计算。
5、本价格不包含土建配合费。
6、上述综合单价包括工人工资、卸货至工地现场甲方指定地点、安装施工。该综合单价不属于一次性包死,可因人工、材料的市场价格的涨落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第四条
本合同门窗所需材料要求及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1、型材:本合同所用门窗制作型材由甲方指定选用。
2、本合同所需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及材料供应厂家的出厂标准,不得因材料出现影响工程质量及延误工期的情况,如有出现甲方因补偿乙方的损失。
3、五金件:为配套优质产品。
4、乙方、制作、安装的门窗应当满足现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第五条
本合同门窗制作及安装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要按期支付生活费每月
元,门窗框到场安装7日内付本合同总额40%的进度款,门窗扇及玻璃到场安装7日内付本合同总额40%。全部安装完毕,甲方组织相关人员验收,乙方应积级配合,待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第六条
供货期顺延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
2、甲方未能如期支付合同约定款项。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未能及时指定型材、型材颜色、种类,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门窗量一次增加超过合同总量的10%。
5、不可抗力(详见本合同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6、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第七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协助乙方处理乙方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关系。
(2)为确保门窗的正常安装,甲方向乙方提供土建图纸及具体技术要求,及时与乙方进行施工现场技术交底。甲方应对施工的洞口尺寸予以明确要求,确保洞口尺寸的规范。在收到乙方提交的门窗设计样稿后三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对不规范的洞口尺寸进行修整。(3)负责及时组织对门窗的验收工作。
(4)甲方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电接驳点,但到具体作业区的二次接线及独立计量表由乙方自费接驳、安置;施工用水电费由甲方承担。安装主施工所需的垂直运输、脚手架、临时仓储由甲方免费提供。
(5)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按时支付各期款项。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时积极组织人员进厂及产品加工。(2)乙方应将产品及时组织安装。
(3)乙方按工程进度负责对门窗的制作、安装。
第八条
变更
1、如若设计变更,甲方应在乙方产品加工前15日以上,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获得乙方认可。如变更在产品加工过程中,甲方应承担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加工周期。
2、如若工期需要提前或者延后,甲方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获得乙方认可,由此造成赶工或产品滞留所产生的费有由甲方承担,原生产周期作调整或顺延。
3、合同条款的变更:本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若一方提出某项条款的变更,变更方应及时用书面文字方式通知另一方面,由双方协商和签订有关变更协议。
4、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为本同的附件。第九条
所有权之保留
乙方保留合同的产品所有权,直至甲方付清本合同所有货款。第十条
违约
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本合同约定的全总或任何义务,或有其它违反合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方应该承担对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经济责任。
2、本合同双方分别发生不同的违约行为,应上双方协调解决违约责任或和自承担由于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其经济责任。
3、甲方不能按时付款,主供货期相应顺延,当付款时间超过20日,乙方可停止供货,直至甲方向乙方付清货款,乙方方可供货。
4、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供货,当供货时间超过7日,由乙方自行赶工期,保证其总体供货不能顺延,如整体供货超过20日,从21日起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力抗
1、若本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应继续履行未直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履行期限,延长时间与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后果持续时间相等。
2、当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一方。
3、若不可抗力的后果持续1月以上,双方应重新洽淡合同义务,若双方无法形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超过本合同人任何一方所不能控制之事,例如:战争、*、地震、洪水不、台风或政府在其主权范围内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争议
1、所有因本合同执行而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争议经双方协商30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应过法律程序解决。
2、在诉讼期内,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有争议的义务。第十三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代表协商做出补充合同(协议),且补充合同(协议)为本合同副件。
2、本合同副件为本合同组成总分,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壹份。
4、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履行完毕,结清尾款,该合同自然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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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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