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防空地下室报建程序_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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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防空地下室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审 核 批 准 操 作 规 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项目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

2、项目性质:本项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南宁市(含县区)规划范围内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财政厅联合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人防办[2004]17号)第四条“全区县以上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大型防空地下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其余中小型防空地下室由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四、行政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

2、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设计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及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3、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除第(1)条外的新建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标准:

(1)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多层民用建筑;

(2)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地形等其他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能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建设项目;

(3)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表格及示范文本详见后页)

1、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第一阶段: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批准(设计条件审批)

(1)建设单位项目经办人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原件一份);(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及规划设计红线图(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4)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核查原件,存复印件);(5)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图(原件一份,光盘一张)。

【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5000平方米的项目,以上资料需2份】

第二阶段:方案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初步设计审批)

(1)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书(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2)建设项目人防初步设计文件(建筑专业的首层平面、地下各层平时平面蓝图各一份、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说明一份及人防地下室战时平面蓝图三份、含有相应的AUTOCAD电子文件的光盘一张)。

【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5000平方米的项目,以上资料需3份】

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施工图审批)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书(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3)建设项目人防初步设计文件(原件一份);

(4)采用国家人防办指定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家生产的防护设备的承诺书》(二份);

(5)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一份(复印件);

(6)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质或人防主管部门授权的中介机构出示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原件一份);

(7)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方案》(二份)(8)经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质或人防主管部门授权的中介机构审查的人防工程各个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一份【包括: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蓝图一份;防空地下室结构计算书一份;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电子文件一份(光盘,各专业人防施工图分别设置目录存放,图形文件以AUTOCAD格式存盘;防空地下室顶板、顶板梁、底板、底板梁、墙体、人防门框墙、战时封堵门框等结构计算数据)】;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按顺序排列,拼叠A4大小装入文件袋。

2、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一阶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

(1)建设单位项目经办人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表(原件一份);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核查原件,存复印件);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及规划设计红线图(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5)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图(原件一份,光盘一张);

注:经我办审批并同意易地建设的项目,待施工图审查完毕后进入第二阶段审批,不符合易地建设的项目须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程序进行申报,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阶段: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2)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批复(第一阶段申报同意后,我办出具,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3)经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单位审查的部分建筑设计施工蓝图一份(包括各单体建筑说明、各标准层平面图、地下室各层平面图、相应光盘资料一张);

(4)根据具体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机构

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八、行政审批程序

1.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第一阶段: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批准(设计条件审批)

①人防办业务窗口A、B岗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②窗口负责人审核→③部门负责人审批→④人防窗口办结。

第二阶段:方案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初步设计审批)

①人防办业务窗口A、B岗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②窗口负责人审核→③人防窗口办结。

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施工图审批)

①人防办业务窗口A、B岗受理审核→②窗口负责人审核→③部门负责人审批→④人防窗口办结。

2.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一阶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 ①人防办业务窗口A、B岗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②窗口负责人审核→③部门负责人审批→④人防窗口办结。

第二阶段: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

①人防办业务窗口A、B岗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②窗口负责人审核→③部门负责人审批→④人防窗口办结。

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1)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第一阶段: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批准(设计条件审批)5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方案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初步设计审批)5个工作日;

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施工图审批)10个工作日。

(2)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一阶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7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申请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审批7个工作日。

十、行政审批收费及法律依据

1、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行政审批不收费;

2、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征收。

(2)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①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②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4、法律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者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150平方米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按应建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缴费者的监督。”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 462号第三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应建而不建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征收;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征收。”第四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二)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十一、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1、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2、联系电话:0771-3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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