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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委 员 会

东城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按照团中央、团市委关于“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相关规定,结合东城区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 经团中央、团市委、团区委、街道团工委以及学校团委等审核建立的、为青年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见习基地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进城务工青年。其中东城户籍毕业生优先、东城区属(辖区内)大中专院校学生优先。

第三条 见习基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体现社会公益的基础上, 坚持择优原则, 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积极组织青年上岗见习, 帮助青年提高社会化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通过见习工作为企事业单位选人用 1 人搭建平台。

第四条 见习基地的工作机构是: 团区委、街道团工委以及其他直属团组织和学校团组织。

第二章

见习基地的建设要求

第五条 见习基地工作的基本原则

1、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作为东城团的重点工作,团区委、街道团工委要上下联动,联系企事业单位,认真抓好见习基地建设。区属企事业单位团组织可根据自身需求,向团区委申请建立见习基地;学校团委可利用自身资源建立见习基地并自主使用。由授牌单位负责评价本级所建立的见习基地的运转情况, 并建立“择优汰劣、动态管理”的管理运行机制。

2、多层授牌、属地协调。稳定提供10 个以上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即可授予“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牌匾。原则上谁建立、谁授牌、谁管理,街道团工委建立的见习基地可报团区委备案后,由团区委授牌或自行授牌。对于规模较大、且有意愿的见习基地可申请团市委、团中央授牌。对于区域内团中央、团市委建立的见习基地可由团区委或街道团工委根据规模和实际运行情况负责具体对接工作。团区委及各街道见习基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见习基地相关待遇

1、授牌。提供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可授予共青团“青年就业创 2 业见习基地”。原则上谁建立谁授牌,根据在一个见习周期(3年)内提供岗位的数量不同,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团区委、团市委以及团中央授牌。

2、优先推荐。在“见习基地进校园”、“创业青年首都贡献奖”等由团组织负责的活动中,负责见习基地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得到优先推荐的机会。

3、市区评比。团市委、团区委将根据见习基地的运转情况,对工作优异的见习基地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4、资助补贴。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北京市大学生见习基地”,并对实习大学生给予相应补贴。

5、政策支撑。将定期组织发改、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综合经济部门以及各功能区管委会开展送政策活动,帮助企业了解政策。

第七条 见习基地建立条件

1、北京地区依法注册登记,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有提供见习岗位意愿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有承担见习任务的能力;

3、每年至少安排一期见习,每期一般为2至3个月;

4、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与岗位相关的技能指导或培训;

5、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见习结束后,能够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6、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青年。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见习基地建设定位上要符合区域发展定位,瞄准旅游、金融、商务、信息、中医药、低碳、体育等产业方向,通过见习生的推荐帮助企业解决人才发展瓶颈,减少人力资源成本。

第九条 见习基地的建立应紧贴见习青年的普遍需求, 注重结合当地优势产业(行业)和人才结构, 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努力增强见习岗位和青年见习意愿的匹配度。

第十条

有意向设立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团区委或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基本情况、见习岗位数量、见习生的基本素质要求;

第十一条 团区委或街道团工委将根据见习基地情况申报情况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对见习岗位的情况进行科学预判,就岗位见习提出可行性报告。

第四章 见习基地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 受理见习基地申请的团组织要认真了解申请单位 4 情况, 核对申请单位资质及见习岗位情况, 涉及国家机密、高危或以低偿用工为目的的岗位不能作为见习岗位。符合设立条件的,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三年, 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签订合同。原则上, 谁建立谁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相关团组织在合同签订后30 天内, 为见习基地授予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牌匾, 牌匾按统一规格制作, 落款分别为共青团北京市东城区委员会、共青团**街道工作委员会, 共青团**学校委员会。见习基地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见习基地牌匾。

第十四条 授牌团组织要联合见习单位建立见习青年工作台帐,并按上级团组织要求做好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团区委、街道团工委依托相关平台,面向社会适时发布见习基地名单, 公布相关岗位信息、联系电话, 接受青年的咨询和报名。

第十五条 团区委、街道团工委要对所授牌见习基地进年度考核评估, 对优秀见习基地进行表彰。要建立择优汰劣机制,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见习基地, 责令整改直至取缔资格:

1、见习基地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见习岗位的;

2、见习基地对见习青年日常管理不善、见习效果较差的;

3、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

见习基地在合同期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 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 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授牌团组织评估认定后,可中止合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 制定见习管理办法, 进行岗前培训, 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应及时了解见习青年的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 加强安全健康管理, 尽可能帮助见习青年解决实际困难;应对见习青年加强见习考核, 表现优秀的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见习生的选拔和管理

第十七条 见习青年的年龄一般在18至35岁之间,遵循就近见习、专业对口、双向选择的原则, 优先考虑就业困难的青年。

第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要根据见习岗位使用情况和见习时间规律, 建立稳定的见习岗位发布机制, 开展经常性见习对接活动, 努力提高见习青年参与见习的便利性。

第十九条 东城区共青团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招募见习人员主要渠道:

1、东城户籍、有见习就业需求的应往届毕业生;

2、依托“东城-高校人才直通车”或 “区县共建”渠道从首都高校招募见习生;

3、区域内职业中专、高职应往届毕业生。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见习青年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见习申请表》。录用后要配合见习基地和负责团组织建立个人见习档案。

第二十一条

见习青年见习期间要遵守见习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如违反见习基地管理制度、无故旷工或给见习基地造成重大损失的,见习基地可报相应团组织后自行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 报见习基地同意并在当地团组织备案后, 可以终止见习协议。

第二十二条

见习结束后, 各级团组织须联合见习基地所在单位为见习青年出具《见习鉴定》,对见习青年表现作出客观评价;鉴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见习青年, 可获得由团组织和见习单位共同颁发的《见习证书》, 作为参加见习的资格凭证。见习单位应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青年。

第六章 见习岗位对接

第二十三条 团区委、街道团工委负责本级的见习对接工作,建成完善的见习岗位供需系统,并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见习岗位进校园”、“见习岗位招募会”等活动,搭建见习近平台。

1、岗位发布。团区委、街道团工委通过高校、网络等渠道进行见习岗位发布,同时由合作的大中专院校将需求信息发布给有见习意愿的青年,吸引青年参加见习。

2、岗位对接。团区委/街道团工委、学校团委根据见习岗位情况,招募见习生后,将见习生名单送见习基地进行审查和筛选,与见习基地协商确定见习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见习基地在见习青年上岗前一周内,要同见习青年与签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街道团委或学校团委各执一份。

第二十五条

团区委协调街道团工委、学校团委汇总完成见习的青年名单,并结合见习青年考评情况建立见习基地档案,汇总造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团工委、学校团委可根据实际, 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并报团区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共青团东城区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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