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畜牧业项目管理办法_畜牧业项目组织与管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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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畜牧兽医局

关于畜牧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畜牧业扶持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资金管理等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确保资金安全,根据甘肃省有关农牧业扶持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县范围内的所有中央及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畜牧业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由县畜牧兽医局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类畜牧业项目实施。根据省市财政和农牧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制定全县实施方案、遴选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督促检查、资金拨付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县畜牧兽医局项目办公室,负责根据省市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分解下达本县区域内项目的项目建设计划,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和汇总上报,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第五条 项目扶持对象为在县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的畜禽规模养殖合作社(小区),其中优先扶持达到部、省、市级别示范的畜禽规模养殖合作社(小区)。

第六条 项目一般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由畜禽规模养殖合作社(小区)自愿提出申请并根据建设要求进行建设,由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现场验收后对达到条件的予以扶持。

第七条 县畜牧兽医局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地财政和农牧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和建设要求确定扶持的规模养殖合作社(小区)数量,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 县畜牧兽医局根据下达的申请建设计划,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合作社(小区),在自愿的情况下申请项目建设。

第九条 项目采取逐级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各自愿申请项目建设的畜禽规模养殖合作社(小区),提交项目建设申请表(填写养殖合作社(小区)基本情况,建设内容以及建设前后的效益分析等)并附具相应附件后,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县畜牧兽医局。第十条 县畜牧兽医局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申请项目建设的畜禽规模养殖合作社(小区)申请表中所填报内容和附件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并进行公开公示,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申报单位申请项目建设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建设,核实确认后对同意申报项目建设企业(合作社)上报至省市主管部门;然后根据省市下达的计划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申报书,要求项目建设总投入与财政资金投入的比例与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标准一致,与项目指南一致。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项目申报书编制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至县畜牧兽医局,再经县畜牧兽医局审核通过后上报至至市农牧局,再由市农牧局报至省农牧厅,由省农牧厅组织专家就建设内容的符合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后下达项目批复。

第十二条 批复一经下达,各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根据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不得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须进行申报单位和建设内容变更的,须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同意。如申报单位未履行报批手续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变更项目建设单位。第十三条 县畜牧兽医局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在项目建设期间,组织人员对项目定期、不定期督查,加强对各项目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措施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制,每月20日,项目实施单位上报项目进展,由项目办公室人员汇总后向市农牧局报送各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进行拨付。由各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进行项目建设,通过县级项目建设工作专家组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健全财管制度,建立专账,确保建设过程中投入的自筹资金在账目上有据可查。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项目建设资料,做到档案完整、资料详实。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及时向县畜牧兽医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县畜牧兽医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初验验收后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县级初验合格并由审计局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后,县畜牧兽医局向市农牧局和省农牧厅提请项目验收,同时附具项目建设验收申请和初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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