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案例3(材料)_税务筹划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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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题3:

1.2011年7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某酿酒厂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酿酒厂2010年12月A牌白酒的销售情况是:以8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500千克;以10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1500千克;以12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50千克。另外,以80元/千克的价格用500千克A牌白酒抵偿黄河粮食粮食加工有限公司2009年的债务。企业在月末以80元/千克计算交纳消费税8500元。

分析:该酿酒厂的纳税行为为何不正确?如何处理能节税?

2.《中国税务报》曾以《粗心吃了改官司》为题,报道了某地的地方税务局将经营夜总会的个体老板高某的经营项目搞错,从而导致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败诉的案例。

事情缘由如下:

2008年3月,该县地税稽查局接接到群众举报,举报某夜总会老板高某有偷税行为,县稽查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突击检查,查实高某自2007年7月份租用县剧院开办夜总会以来,期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7万元,计算应交地方各税5.67万元。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对高某实行的是“双订”征收,月核定税额为1575元,高某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数已按月按时结清,累计已经交纳地方各税1.26万元。根据稽查结果,高某累计少缴地方各税4.41万元,税务机关将其行为性质定性为偷税,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外,同时依法对高某所偷税款处以0.5倍罚款,即罚款2.2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高某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偷税认定及其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税务机关对其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遂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某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偷税定性不服的理由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经营的夜总会是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5%(这由每月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的完税凭证作证)。因为在完税凭证“品目名称”栏中明确为“服务业”,税率栏为5%。而稽查机关是按“娱乐业”20%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从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税务机关偷税定性错误,依法撤销了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税务机关败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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