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理工学院定向越野协会章程_黄石理工学院干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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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理工学院书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黄石理工学院书法协会。
第二条:黄石理工学院书法协会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团委的指导下,接受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的学生群众组织。本协会是由对书法艺术有兴趣的同学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黄石理工学院书法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书法艺术,联系和团结对书法艺术有兴趣的同学,提高广大同学的道德、文化、艺术修养;配合学院建设,活跃校园文化。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具有黄石理工学院学院正式学籍,承认本协会章程,对书法艺术具有浓厚的兴趣,能够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学生,经本人报名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批准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可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批评和监督本协会各部门成员工作的权利;
(四)有退出协会的自由。第六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二)加入时交纳一定会费,作为开展各类活动的经费;
(三)接受本协会的领导,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认真学习协会指导老师传授的知识;
(五)自觉维护协会的形象,在广大同学中扩大协会的影响。
第七条:会员如有违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组
成,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亦可视情况而定。大会的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
第九条: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基本方针和任务;
(四)推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五)监督本协会的财务活动;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是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制。理事会必须对会员大会和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自觉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本人自荐或集体推荐,经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理事会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各部门的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招聘工作和各项活动的开展;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本会工作;
(五)负责制定计划总结。
第四章 活动
第十三条:本协会开展活动必须按照依据《黄石理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精神,依据本会章程,有计划地开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本会在组织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动前,必须提前两周上交详细计划。其他中、小型活动应提前一周上交详细计划,并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及经费预算等,经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活动内容和形式
(一)举办各种书法讲座、学习班、交流会等;
(二)组织书法爱好者参观艺术展览,开阔视野;
(三)举办各种书法展览和比赛;
(四)组织书法爱好者参加校内外书法展览和比赛;
(五)加强与校外书法社团的联系和交流;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员费;
(二)学院有关部门的拨款;
(三)正当的社会资助。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会费缴纳和管理使用办法由书法协会组织委员会统一规定。本协会的经费由财务部长负责管理,会员费、学院团委拨款、其他经济来源及各项活动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用帐簿登记,保存各种原始单据,并随时接受学院团委、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检查。凡有做假帐者,予以撤消职务,并通报所在院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第十九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之日生效
黄石理工学院书法协会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