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_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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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对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基于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深刻认识,我局领导班子对该工作非常重视,一把手任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两位副局长任副主任,各业务科室和监察室及办公室的负责人均出任委员会成员,并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02月17日颁布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以及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罕函[2001]114号)、《关于调整省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和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374号)、《关于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05]349号)、《关于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业务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5‟487号)的规定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第六条规定和按湘国税函[2001]114号文件第一条要求,我市市局机关和各县(市)局都于2001年8月成立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1‟21号)第七、八条规定和湘国税函[2001]114号文件第一条要求,正式下文明确了各级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二、审理原则及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工作原则依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第四、五条规定和湘国税函[2001]114号文件第二条要求,遵循本级审理的原则;公正合法的原则;及时有效的原则。

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则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第三条和湘国税函[2004]37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应当由国税机关税务案件审理委员进行审理的案件标准调整为:省局稽查局查处涉税案件金额在300万(含以上)的,应当移送省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市、州局稽查局查处涉税金额在100万(含)以上的,应当移送市、州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县、市(区)局稽查局查处涉税案件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移送;应当移送县、市(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二、审理内容: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内容依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第十一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各具体税种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规定展开,主要内容包括:1、2、3、4、5、6、7、三、审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重大案件审理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湘国税函[2005]487号文件执行。

“稽查局稽查实施环节发现查处的税务案件涉税金额省局300万元、市州局100万元、县市(区)局30万元以上的,在稽查实施终结时,按规定制作《税务稽查案卷》和《税务稽查报告》。需要拟予以补税、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送本级稽查审理部门。

稽查审理部门对稽查实施环节提交《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及相关案卷材料进行初审后,对达到本级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经稽查局长批准后,由稽查审理环节制作、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制作《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注:不得制作《税务稽查审理

主体是否合法; 检查机构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 数据是否准确; 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拟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报告》),连同有关案卷资料送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接到稽查局提交的《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对拟予以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组织稽查局、当事人听证。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对稽查局提交集体审理的税务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拟处理(处罚)建议适当的,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由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在稽查局移交之日内起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并以其所在国税机关的名义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对特别重大的税务案件,应提交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对稽查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应当按规定退回稽查局补充证据或重新处理;对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提交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前,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案件材料在集体审理前3日发到审理委员

会成员。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对案件审理发生严重分歧不能形成统一的审理意见或者有其他复杂情况时,经主持会议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可以按规定延长审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40天。

对经过各级国税机关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集体审理的案件,应当以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所在国税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制作有关文书,交稽查局执行,结案后将有关案件材料退还稽查局,由稽查局单独归档。

概括起来,工作流程如下:稽查局检查科稽查实施岗位(实施检查、制作《税务稽查案卷》、《税务稽查报告》和《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稽查检查科长(审批)→稽查局审理科审理岗位(接受,制作、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制作《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稽查局审理科长(审批)→稽查局长(审批)→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岗位(受理、审查、召开审理会议、制作审理纪要、制作处理、处罚决定等)→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稽查局执行科执行岗位(接受、执行)。”

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执法检查

1、检查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⑵《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1号)、《关于调整省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和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374号)。

除了以上实施检查的依据外,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内容的检查依据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2、检查内容

⑴年度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是否达到结案数量的10%。⑵符合重大税务案件的,是否全部由审理委员会审理,是否存在符合标准而未经审理的问题。⑶经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是否合法、公正,是否仍存有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具体讲就是主体权限是否法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和充分,数据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定性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包括步骤、时限是否符合要求,文书使用是否齐全规范。

3、及时总结表扬好的工作措施和方法,按照规定指出和纠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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