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纪发〔〕—号基层纪委考核办法(排版)稿_纪委书记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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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纪发„2013‟5号

关于印发《海林市基层纪委(监察室)纪检

监察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纪委、各单位纪委(监察室):

《海林市基层纪委(监察室)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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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基层纪委(监察室)纪检监察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基层纪委(监察室)的管理,实现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创新能力,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四项原则,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实绩,鼓励创新的原则;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简便易行,适宜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 基层纪委(监察室)考核工作的主体为市纪委监察局,考核范围为全市各基层纪委(监察室)。

第四条 市纪委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任组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风室,负责工作协调和材料汇总。

第二章

考核内容、标准及时间

第五条 考核内容由工作实绩和民主评议两部分组成。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基层纪委(监察室)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民主评议主要考核基层纪检干部履职尽责情况、团结协作 — 2 —

情况及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条 市纪委制定下发《海林市基层纪委(监察室)纪检监察工作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考核细则》。

第七条 市纪委对基层纪委(监察室)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分四个季度进行考核,具体时间视工作安排确定。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基层纪委(监察室)自查。被考核纪委(监察室)要在考核组检查考核前按照《考核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纪委。

第九条

工作述职。被考核基层纪委(监察室)主要领导按要求每季度到市纪委进行工作述职,汇报纪检监察工作完成情况,并提供有关工作记实和佐证材料,由考核领导小组按照《考核细则》现场评分。

第十条

民主评议。每年年终考核时,考核组召集被考核单位机关干部召开会议开展民主测评,参加测评人数不少于机关干部人数的80%,测评结果做为考核评分参考依据。

第四章

考核评分及档次确定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其中基础工作85分,其他工作15分,每次考核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被考核单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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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考核总成绩按百分制折合后得分为基层纪委(监察室)年度考核成绩。

《考核细则》中创新工作属加分范畴,由考核组按照实际情况对基层纪委(监察室)创新工作进行打分。

第十二条 根据基层纪委(监察室)年度考核成绩共确定三个考核档次,分别是“优秀”、“达标”、“不达标”,并按照10%、80%、10%比例在考核成绩中顺次确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基层纪委(监察室)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每季度以市纪委文件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单位有资格参加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先优评选和表彰;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单位,要对其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提醒谈话,责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纪委(监察室),建议市委对其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林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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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林市纪委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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