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林业联合发文(豫财资23号)_贵阳市财政局农财处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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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系统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资„2012‟23号

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55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实施。全省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上下联动,梯次推进”的原则,省、市、县应同时开展本地区林业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的调查研究、编制核定、配备使用、规范管理等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省、市、县逐级推进的程序,制定完善本地区林业部门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必须在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

二、开展摸底调查。各级应准确掌握本地区林业系统执法执勤机构和车辆配备管理情况,确保各级林业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科学合理、车辆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车辆使用管理严格规范。省财政厅、林业厅决定,2012年3月份开展全省林业系统机构、人员、车辆情况摸底调查。为此,制定了•河南省林业系统机构人员车辆调查统计表‣及编报说明,明确了摸底调查范围、指标填报口径、调查统计结果报送要求等事项。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认真组织调查统计,确保调查统计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可靠”,为科学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奠定基础。

三、按时报送材料。按照要求,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局,应在各阶段分别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报送相关资料。

(一)调查统计阶段。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局,应于3月30日前将本地区“林业系统机构人员车辆调查统计表和相关说明”,以及 “三定”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林业厅,报送内容、报送方式和报送要求,详见“河南省林业系统机构人员车辆调查统计表编报说明”(附件2)。

(二)完善制度阶段。省财政厅、林业厅拟于近期出台•河南省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应在全省办法出台后十五日内,完成本地区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及时将本地区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备案。

(三)编制核定阶段。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局,应在2012年4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填写•河南省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林业厅。

四、加强工作联系。各级财政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建立联席办公制度,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纵向联系,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协调工作开展。省财政厅已将有关文件资料,上传在“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主页”(财政专网:http://10.8.4.141:7001/netrep,登录用户名:A,密码为空)。

附件:

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55号)

2.河南省林业系统机构人员车辆调查统计表编报说明 3.河南省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省财政厅资产处 党小军 0371-65808778 *** 省林业厅财务处张文杰、曹攀攀 0371-65836319、65508813)

主题词:财政 执法执勤

车辆管理 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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