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死刑、死缓案例判决_死缓案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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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半年死刑、死缓案例判决 南京“富二代杀妻”案判决 主审法官分析判决结果 去年4月24日晚,23岁的吉星鹏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听闻妻子与他人有染;次日早晨6时许,酒后回家的他与妻子发生争执,以菜刀、水果刀砍击、捅刺妻子数十下,致妻子当场死亡。18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吉星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鹏与被害人小祁(女,殁年22岁)登记结婚。婚后3个月,吉星鹏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星鹏听闻朋友讲述小祁与他人有染之事。次日早晨6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即就饮酒期间所听朋友所述之事与妻子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星鹏先后持菜刀、水果刀对妻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妻子当场死亡。吉星鹏行凶期间,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并带至公安机关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父亲报警、母亲出门呼救后,虽一直留在现场,但明知有人报警仍继续行凶,而无放弃犯罪、防止危害后果扩大之意愿,不符合自动投案主动性与自愿性的实质要求,法院不采纳“被告人系自首”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吉星鹏仅因听信传言而怀疑妻子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妻子数十下致死,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结合具体案情,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被告人吉星鹏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且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有必要对其限制减刑。
为此,南京中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主审法官黄霞在接受采访时分析了判决结果:死缓限制减刑的至少服刑22年。
回家过年没钱花 男子抢劫杀人被判死缓
男子预谋抢钱回家过年,竟打起了按摩女的主意,假意接受服务实为抢劫,在抢劫后因害怕对方报警将其掐死。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在该市影响较大的1.30抢劫杀人案,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作出二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区绿晟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区绿晟预谋抢钱回家过年,于2013年1月30日下午4时许,以接受服务为由进入赣州市章贡区一按摩店内,采取双手掐颈的手段,抢得被害人小菁现金人民币650元。区绿晟因担心被害人报警,遂将小菁掐死。接着,区绿晟又将被害人包内一
部价值3825元手机及充电器拿走后逃离了现场。
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区绿晟被抓获归案。
赣州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区绿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区绿晟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区绿晟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价值人民币3825元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区绿晟在被害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以扼颈的方式将其故意杀害,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区绿晟虽如实供述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九千元。
区绿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鉴于区绿晟系临时起意故意杀人、有悔罪表现、其亲属竭力赔偿等情节,对其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因“领导强奸妻子”将其枪杀 最高法未核准死刑 审案经过
故意杀人罪一审判死刑
王某的尸检报告显示,在他的前额偏左软组织内取出了四角形钉头式自制弹丸两枚,右侧小脑组织内提取四角形钉头式自制弹丸一枚。不过,王某身上取出的钉头式自制弹丸丢失,并且王某体内的子弹数也与当时的口供不符。朱世芳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并非想置对方于死地,而是威胁对方承认强奸了自己的老婆,并希望在场的三人能够作证,好去县城告王某。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世芳先购买发令枪等作案工具,并通过实验改良增强发令枪的杀伤力,后用该发令枪朝被害人头部多次射击,具有杀害王某的主观故意,并导致王某死亡的结果,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朱世芳故意伤害徐某夫妇,致二人轻伤,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日照中院认为,郭培花当年被强奸的情节由于当事人死亡,也无法被认定。2011年7月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世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裁定最高法未核准
宣判后,朱世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3月14日,最高法出具刑事裁定书,认定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不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朱世芳死刑的裁定,并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随后,山东省高院将此案再次发回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去年8月31日,日照中院再次认定朱世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此后,朱世芳再次上诉。
今年4月10日,记者致电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已经审结完毕,递交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记者发稿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给出答复,目前该案仍在山东高院进一步审理中。
4月13日,朱世芳的代理律师北京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年表示,此案有两点无法查清,首先,因王某已经死亡,所以“强奸说”已无法认定,但也无法排除,因此此案中王某是否存有明显过错,也无法排除。其次,郭小年认为,朱世芳改装发令枪的情节证据不完整。虽然尸检报告显示,当年从王某尸体里曾提取过三枚改装的发令枪子弹,但这些子弹已丢失,证据不完整。根据最高法死刑复核的规定,在证据不足和情节不清的情况下,应该不适用于死刑。
海南一被告持刀杀害见义勇为保安一审获死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国际为吸毒而盗窃,被保安人员发现控制后,为逃避抓捕而持刀故意捅刺被害人左胸等要害部位多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被告人梁国际因犯贩卖毒品罪,曾被三次判处有期徒刑,且第三次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一年零二个月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王才发的父母也到庭参与了诉讼,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18358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人梁国际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王才发勇斗歹徒不幸殉职的感人事迹,引起强烈反响。海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保铭作出批示,称赞王才发同志是海南省又一位见义勇为的英雄。王才发被海南省委追认为中共党员,同时被追授烈士、爱岗敬业模范、海南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安医大图书馆命案”终审获死刑 一审判死缓 记者3月28日从安徽省高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安徽省“安医大图书馆命案”已由该院改判。被告人胡某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后,检察机关以量刑偏轻为由提起抗诉,近日安徽高院二审改判胡某死刑。
安徽高院认为,胡某系预谋杀人,在被害人背后持斧砍击其要害部位二十余斧,虽然胡某犯罪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抗诉不应对胡某自首从轻处罚,一审判处胡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明显不当,应判处胡某死刑立即执行的抗诉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故改判胡某死刑。
宿州协警杀人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曾经轰动一时的安徽省宿州市协警杀死卖淫女案,近日尘埃落定。被告人于某某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害人亲属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专家谈南京泼硫酸伤童案判决: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中新网南京3月14日电 2013年5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一名12岁的男童乐乐(化名)在上学路上,被人泼了硫酸,导致二级伤残,凶手就是孩子妈妈的男友蔡士林。14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判被告人蔡士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国祥表示,蔡士林利用硫酸伤害一个无辜的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造成的后果也极其严重,属于典型的以残忍手段伤害他人的身体。
“人们对犯罪感到震惊、对无辜的受害人痛惜的同时,也期盼法庭能给予被告人最严厉的惩罚。”孙国祥说。
孙国祥表示,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罪量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仍有多种选择,具体到个案如何量刑,是否应当适用极刑(死刑),需要根据罪前、罪后和从重、从轻等各种量刑情节综合考量。
“应当肯定,本案具有诸多从重量刑情节。”孙国祥称,被告人在报复动机的驱使下,有预谋地作案,作案手段残忍,且针对的侵害对象是年仅11岁完全无辜的未成年人,犯罪实际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据此,被告人行为不但客观上属于“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而且主观上的罪责也非常重,符合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可以判处死刑。
“但是,具体是否适用死刑,还需要看有无其他从轻量刑的情节。”孙国祥说,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人也有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一是被告人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这是
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原则上应当从宽处理,即不判处死刑或者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是本案属于恋爱纠纷这一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一般掺杂感情及经济纠葛,不同于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从最高人民法院的颁布指导案例来看,在量刑时也一般留有余地。
三是本案被告人的亲属为使被告人得到从宽处理,积极筹资赔偿经济损失,使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得以调解处理。由于被告人蔡士林本人已无赔偿能力,而被害人后继治疗、整容费用巨大,如何保障被害人今后有一个基本的治疗基础。在合议庭的协调下,被告人亲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后续医药费,这对被害人今后的生活和治疗意义十分重大。应该说,被害人的亲属本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他们积极赔偿当然也有为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特别是不判被告人死刑)的功利目的,为了被害人这一现实利益,法院在量刑时需要也应当考虑这一情节。
“由此,我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蔡士林的无期徒刑判决是合适的,充分考虑了本案的各种量刑情节和各方面的因素。”孙国祥认为判决既严惩了伤害无辜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又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从宽量刑情节。判决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的处理,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受害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原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周镇宏一审被判死缓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8日上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周镇宏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镇宏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周镇宏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当选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何俊海等三十三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2464万元。此外,周镇宏对折合人民币370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镇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周镇宏对部分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数额特别巨大,其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周镇宏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怍出上述判决。
安医大图书馆命案二审:律师鞠躬凶手下跪2012年12月20日上午,胡某某带着一个月前网购的斧头,制造了这起引发社会关注的校园惨案。
一审判决审理认为,这起惨剧确因感情纠纷引发。庭审中,辩护律师认同这种观点,并进一步解释称,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过,检方否认了这个观点。检方出具胡某某和李某的证言说,胡某某并没有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且李某非常反感胡某某的纠缠。
自首后是否必须从轻判决
二审中,检方补充了一份新证据。
这是由合肥市公安局出具的材料,称一个182的手机号码曾在2012年12月20日8时05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不过,当时是接处警高峰期,这个报警电话并未接通。庭审中,胡某某称,182的号码是他的手机号码。
一审判决认定,胡某某在作案后具有自首、主动供述等情节,这些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判处的考虑因素。最终,一审判决正是综合了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等因素,做出了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不过,检方认为,虽然胡某某系自首,但并不能因此而获得轻判。检方说,胡某某是预谋杀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今天在法庭上,胡某说,案发前谈某对他进行了三次言语威胁,他很害怕就买了斧头。
辩护律师认为,胡某是初犯,且没有前科。在校表现一直良好。一审认为其有自首和悔过情节。胡某在案发后立即拨打了警方电话,且案发后主动要求赔偿被害人家属30万元,并要求自己的妹妹为被害人家长养老送终,希望法庭维持一审原判。
检方认为,胡某经专业机构鉴定没有精神方面问题,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谈某对其实施威胁,胡某在案发前也是多次纠缠李某,胡某故意杀人事实明确,情节恶劣。且被害人家长对其不予谅解。建议撤销一审判决,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