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和_天津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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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
(津价商〔2009〕65号)
市水利局、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筹集南水北调基金,适当缓解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矛盾,经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调整水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供市自来水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03元调整为1.05元,提高0.02元。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80元调整为0.82元,提高0.02元。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做调整,维持现行每立方米1.20元不变。
三、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商[2009]64号)有关规定,市自来水公司供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63元,供非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1.41元。
四、根据《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88号)有关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仍按基本水价的10%征收。
五、相应调整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3.40元调整为3.90元,提高0.50元;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6.20元调整为6.70元,提高0.50元;特种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20.60元调整为21.10元,提高0.50元。
上述自来水价格为用水户的终端价格,均含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基金)、污水处理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六、具体收费办法是:对工业、经营服务业、行政事业等非居民用水,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对居民生活用水,凡每月抄表的,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凡每两个月抄表的,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6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对使用IC磁卡水表的用户,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4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
七、为确保水价调整顺利实施,各供排水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质量。
八、以上规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市水务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疏导国家源水提价影响及污水处理的价格矛盾,经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今明两年分步调整本市居民自来水价格。现就2010年调整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居民自来水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南水北调基金标准。居民自来水价格中的南水北调基金标准由每立方米0.63元调整到1.01元,提高0.38元。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自来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82元调整为0.90元,提
高0.08元。
三、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05元调整为1.08
元,提高0.03元。
四、根据《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88号)有关规定,城市公用事
业附加费仍按基本水价的10%征收。
五、综合以上因素,相应调整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自2010年11月1日起,居民自来水价格每立方
米由3.90元调整为4.40元,提高0.50元。
静海水务公司、津南水务公司、西青开发区赛达水务公司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也按以上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
六、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使用IC卡水表的用户,自2010年11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凡每月抄表的用户,自2010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两个月抄表的用户,自2011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七、各相关部门和供排水企业,要精心组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对
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各供排水企业要加强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机制,挖掘潜力,减少跑冒滴漏,提高供水质量,努力做好为民服务工作。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管理与监督,增加污水处理数量,努力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污水处理质量。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