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税务行政法制_税务行政法制讲解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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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税务行政法制

本章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定义、原则、设定、主体及其管辖、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执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受案范围、管辖、申请、受理、决定。

三、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原则、管辖、受案范围、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

一、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定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6个)

1.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2

(3)……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4)……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2.公正、公开原则(一是法律规范公开;二是处罚程序公开,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并给其申辩机会)。

3.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防止畸轻畸重)。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

(1)在税务机关内部,将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罚分开,处罚与收缴分开;

(2)在税务机关外部,实行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分为三种情况)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其具体规定有: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四种)

①罚款

②没收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④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1.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但《征管法》特别授权基层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按当事人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地确定。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定义:由税务机关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该程序需具备2个条件:

(1)违法行为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轻微、有法定依据可给予处罚;

(2)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查

4.听证

5.决定

(七)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场收缴罚款适用于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收取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的罚款收据。罚款应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除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税务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应分离,代收罚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税务机关与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定义

是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变更、撤消等决定的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对当事人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列举10种: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2.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收保全措施;

4.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10.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1.对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期间,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2.对征税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申请人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申请人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5.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代理,若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

6.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7.复议机关受理了复议申请后,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行政诉讼后,申请人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的5日内审查并作出答复(不受理、受理、或通知申请人应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形: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六)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必要时可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等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有关材料。

3.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有关材料。

4.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5.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

6.复议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三、税务行政诉讼

(一)概念

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活动。

(二)税务行政诉讼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审查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不直接判决变更)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不能以起诉为理由停止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税务机关应提供作出决定的证据)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原则。(税务机关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三)税务行政诉讼管辖

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2.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分两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是根据特殊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主要是指经过复议的案件,原告可选择最初的税务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是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转移三种情况。

(1)移送管辖。是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因其受理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某下级法院管辖某一案件。(当同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本同行政复议,另外包括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五)起诉和受理

1.起诉。是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利益的手段,税务机关则不享有起诉权,只能应诉作被告,且不能反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根据;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3.对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前,应先经过复议;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起诉时限为知道有关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当事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起诉期限按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开始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受理。法院接到诉状后,在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裁定,受理时应审查:

①是否属于法定的受案范围;

②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

③是否已受理或正在受理;

④是否有管辖权;

⑤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

⑥是否经过必经的复议程序。

(六)审理和判决

◆法院审理的核心是:

①被诉行为是否合法;

②税务机关是否有作出该行为的税务管理权;

③被诉行为是否依据一定事实和法律作出;

④作出该行为是否遵照了必备的程序。

◆法院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后,对被诉的税务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判决种类有:维持、撤消、履行或变更。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两审终审制度)。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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