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_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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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流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成品油零售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第十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实行网点规划确认制度。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网点规划确认,经核准符合规划的加油站、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油库。

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迁建、扩建)油库、加油站的经营网点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加油站间距设置等要求,给予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 对网点预核准的申请,省经信委下达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并在省经信网上发布。申请人持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网点规划确认要求的申请,省经信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对申请人下达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期间申请人申请的许可项目工程尚未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逾期须重新办理网点规划确认。逾期未办理网点规划确认的,省经信委将对该成品油经营网点另行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一)《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

(二)《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

第十六条 申报加油站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2);

(二)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三)新建(迁建)加油站周边区域分布示意图:须标明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省、国道新建加油站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5公里范围及交叉路2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2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农村加油站提供建设地点3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距离(省国道15公里、交叉路2.0公里、农村3公里或城区2.0公里)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以上距离均采用全国行业通用车行距离测量方法测量,其中,同一条道路采用公路中心线车行距离测定。

(四)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信委指定单位测量);

(五)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申报扩建网点预核准,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网点规划的网点规划确认申请,由加油站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经信委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有关部门申请相关项目验收,并凭验收合格文件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不含现场勘察、论证等时间),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

方案等;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2、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过的反映上一年度经营规模的年终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

1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四)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七)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相关部门有关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须按规定办理停歇业手续;无故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时,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8个月。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经信委同意并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信委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零售企业暂时歇业,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报材料上报省经信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通知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4、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5、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信委核发的油库规划预核准(或油库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5、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按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七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请与受理

第四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按照企业所

1明或当地地名委员会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证明;

(五)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按迁建验收办理,需提供省经信委核发的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买卖、租赁合同等);

(四)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五)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公司)章程;

(七)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八)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经营批准证书的遗失补办

第四十四条 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因遗失申请补办经营批准证书,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审查后报商务部核准办理;零售经营企业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信委核准办理。

3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信委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 成品油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情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发、仓储、零售)应向年检受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表9)2份;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企业年度自查情况报告;

(六)由检查机关临时确定抽查的批发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专项用户的供油计划文件、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

第五十条 年度检查合格的,由检查机关在被检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年检不合格处理,并由核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并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经信委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五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经信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7第六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四)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五)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售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省以下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行使处罚权,须设立明确的处罚细则,在同级财政设立账户,取得省

9附表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表4: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5: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6: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经营申请表 附表8:成品油经营经营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附表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附表11: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迁、扩建)预核准申报表 附表12: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迁、扩建)规划确认申报表 附表13: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变更申请汇总表 附表14:山东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年检汇总表 附表15:山东省加油站经营资格年检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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