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药品经营质量安全责任书_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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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药品经营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办„2012‟16号)精神,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作为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须时刻把“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放在第一位,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严格按照GSP要求,通过在药品购进、销售、储存、运输、服务等流通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审查购销方资质,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并严格按照GSP相关条款验收药品,做好购进、验收记录,健全购销资质档案。
三、严厉抵制“走票”、“挂靠”等出租、转让证照的违法行为。
四、严格审核购销票据、记录和库存药品的一致性,确保购销资金和票据流向一致,增值税票与购销记录、药品实物一致。
五、确保药师在职在岗,药师不在岗时,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六、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摆放。
七、销售药品时开具包括药品名称、批号、厂家、数量和单价的销售凭证。
八、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的不得经营。
九、加强含兴奋剂物质药品的管理,严禁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不经营、储存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兴奋剂物质药品,严格凭处方销售含兴奋剂物质处方药。
十、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购进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禁止使用现金交易。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禁止使用现金交易。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规定,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等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销售包装。
十一、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在核准的注册地址以外的场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十二、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
十三、药品经营企业要密切监测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如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立刻上报药监昌平分局安全监管科,电话:89700496。
十四、严格依法经营,确保不在药店内从事医疗活动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爆等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交通安全和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积极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如有安全事件发生,在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企业应责成质量部门或专人,及时向分局报告经营场所及库房药品的善后处理情况。
请各药品经营企业认真落实以上责任,药监昌平分局将对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违反本规定,出现药品质量或其他严重问题的企业,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体曝光。
企业名称(印章)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昌平分局(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