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暂行办法_民用机场管理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民用机场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用机场管理制度”。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民航局

【颁布日期】 19930713

【实施日期】 19930713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促进机场的建设 与发展,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决定,特制定本暂行 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 简称民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 民航事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管理,其主要内容是 :

(一)制定、发布建设、管理、经营机场的各类规章、决定、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

(二)制定全国机场布局规划,编制全国机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三)审定民用机场地理名称和管理机构名称的命名和更名。

(四)参与新机场选址,并提出定址意见。

(五)审定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以及飞行区布局、航站楼工艺流程、安全保卫设施。

(六)对新建、扩建机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

(七)参与机场竣工验收。

(八)审批机场安全保卫计划。

(九)审批、颁发、中止、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经营许可证和 机场特种设备和特种车辆生产许可证。

(十)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机场收费标准。

(十一)审批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飞行使 用民用机场的申请。

(十二)审批外国民用航空器经营人使用我国机场的申请。

(十三)统一对外发布、提供机场技术资料。

(十四)布置专机、救灾等特殊和紧急空运保障任务,下达保证飞行 安全、搜寻援救、反劫持飞机等指令。

(十五)受理机场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报表。

(十六)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十七)监督检查机场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对机场管理机构进 行奖惩。

(十八)可视情派出代表驻机场管理机构,履行行业管理的监督、检 查、协调职责。

(十九)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 有关规定和民航总局的授权行使其所辖范围内的民用机场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可凭专门证件出入机 场实施检查职责。

【章名】 第二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根据民航总局规章、决定以及地方法规、当地人民政府的决 定,制定本机场各项管理的具体规定。如有必要也可报请民航总局、当地 政府或当地立法机关批准发布,并监督执行。机场的各项具体规定,不得 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决定相抵触。在机场的任何单位和任 何人,都必须遵守这些具体规定。违犯规定的,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可 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拟定机场总体规划,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审核、批 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机场总体规划 和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按机场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机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经协调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管理机场范围 内的土地。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范围内进行建设,所需土地应按规定一律 实行有偿使用(已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为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行,机场管理机构或者通过机场管理委 员会负责协调驻机场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管理机场范围内和候机楼内所有经营性商业活动。这些活动 应得到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在机场任何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九条 维护机场治安秩序,管理机场控制区。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 车辆、人员颁发通行证。

第十条 对涉及机场安全秩序的飞机运行,除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规 定外,负责对飞机发动机的起动,飞机的移动和停放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航空协定,机场管理机构 可与被指定的外国航空公司签订有关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未经批准,地方 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允许外国航空公司使用机场。

【章名】 第三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管理好机场,保障机场 安全、正常运行,为所有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事业和其他部门的飞 行活动提供服务;为旅客提供服务;为驻机场各单位提供工作和生活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机场所具备的条件,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处于 正常使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保证飞机在机场活动区域内运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各航空公司使用机场的情况以及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不 断进行机场的扩建,添置、更新各种设施、设备,提高机场保障服务的功 能,以满足航空公司使用和发展的需要,满足不断增长的旅客的需要。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对民用 航空器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凡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航 线和公布的航班时刻,包括民航总局批准指定的备降机场,机场必须予以 保证。

(二)定期定时检查、维护飞行区的设施(包括跑道、跑道端安全地 区、滑行道、停机坪、客机坪和助航灯光等目视助航设施、围界设施),及时清除道面上的橡胶附着物、积水、冰雪;消除有碍安全的隐患;保护 机场净空和各类标志、标志物完好,清晰可见;保证飞行区处于良好、正 常状态。

(三)负责乘机旅客及飞机运载的行李、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和飞 机监护,防止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进入飞机。

(四)管理机坪。负责飞机机位分配和停放,以及进入客机坪的车辆、设备、人员的管理,维护秩序和安全,防止客机坪阻塞。

(五)管理候机楼,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候机环境和条件。

管理、维护候机楼内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照明、动态显示、电视监 视、广播、空调、冷暖气、供水系统;电子钟及其控制、自动门、行李传 送带、活动步道、防火装置、紧急出口等设施设备。

制定候机楼内的整体布局;确定旅客办理各种乘机手续的流程路线及 其各种设施设备的位置;管理各种标志。

为旅客提供饮水、公用电话、手推车、医疗救护、在机场遗失物品的 认领、小件行李寄存保管、问询等服务。

(六)管理机场范围内机动车辆的运行,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停车 位置,制定标志。对公用停车场进行管理。

(七)负责环境保护(包括噪音、鸟害、排污等)、公共区域的清洁 卫生和拉圾废物的处理以及环境美化。

(八)维护机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场安全。

(九)机场范围内以及指定地点的消防救援;按民航总局规定制定和 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定期演练。定期演练要邀请当地政 府有关部门、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代表观察,提出意见。

(十)提供机场运行的有效资料,按规定上报统计资料和报表。

(十一)统一管理和建设机场非盈利性质的供水、供电、供气、道路 等公用基础设施,通过收费收回投资和维持正常运转。

(十二)为驻场单位职工提供合理的有偿生活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在履行以上职责时,对某些项目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承包给某一单位经营。但在任何情况下,机场管理机构均应负管理的责任。

航空公司可以租赁机场场所承办本公司和代理其他航空公司有关广播、问询、动态显示、飞机到达停机位的指挥等工作。航空公司承办这些工 作时,应与机场有明确协议。

【章名】 第四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机场应为旅客提供饮食、住宿、购物、邮电、银行、停车 等服务场所。为了引进竞争机制,这些服务通过招标方式,租赁、承包给 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营。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场地或设施,提出服务标 准和要求。对违反协议的,可以终止协议,令其停止经营退出机场。机场 管理机构直接经营这些业务时,应组建经营实体,独立核算,与其他企业 平等竞争。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按规定可以向航空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偿出租 仓库、值机柜台、各种旅客休息室、办公用房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经过批准,可按规定为航空公司代理运输销 售业务。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航空公司的委托,代理航空运输地 面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开办或合作经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 业。

第十九条 可按国务院和民航总局规定开办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第 三产业,努力创收,增加财源。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除经民航总局特殊批 准者之外,均应按民航总局、财政部、物价局制定的《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和民航总局制定的其它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按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 管理局颁发的机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章名】 第五章 机场管理机构与外部工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工作关系密切,必须 相互协作配合。

机场管理机构应按机场总体规划配合航管、气象、通信导航工程的实 施,在机场所属范围内上述工程使用土地时,应优先予以保证。

机场管理机构要按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发布的飞行计划、动态组织实 施飞行保障工作,消防、救护、车辆等部门应按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指令 进行紧急援救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供机场的各种有 关资料和情报,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企业之间的协作 关系,在航空运输销售和地面服务代理业务方面,又是代理人与承运人的 关系。

(一)新组建的航空公司需要驻场,应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报 机场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当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予以提供有关保障。

(二)航空公司经营航线使用机场(包括备降机场),必须与机场管 理机构签订机场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机场管理机构为航空公司代理销售、地面服务业务,双方通过 协议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凡代理航空公司销售、地面服务业务 时,除遵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航空公司的有关规定,接受航 空公司的监督检查。

(四)机场管理机构必须对各个航空公司一律平等公正,严禁对非委 托机场管理机构进行代理销售或地面服务业务的航空公司,采取排斥、歧 视的行为。

(五)航空公司开辟新航线,如机场管理机构有特种车辆等设备,可 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偿代理服务。如没有这些设备,由航空公司自备设 备,可租给机场管理机构使用也可自己管理自己使用。

(六)航空公司在服从机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在机场范围内修 建专用候机楼、机库、停机坪等设施。上述设施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暂行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民用机场暂行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民用机场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 机场 民用机场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 机场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