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_审判监督程序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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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其一,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则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
其二,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
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
其三,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上诉即可,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报请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而引起
其四,提起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执行完毕之后;
提起二审程序则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是一种主动报请程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死刑或裁定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日内向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
其五,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审判。
死刑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有权人民法院核准;
其六,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既可以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
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作出最终处理时,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可能再加重,至多是维持;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死刑复核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