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申报规范_采矿权申请程序及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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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报及申请资料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09〕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为适应当前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函〔2007〕2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37号)、《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做号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通知》(新政发〔2008〕92号)的要求,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国土资源部对采矿权统一配号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和申报要求,提高采矿登记工作的效率。厅对《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及申报要求》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印发后,厅过去制定的其它有关采矿权申请申报资料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采矿登记申报及申请资料要求

2、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3、电子文档(光盘)内容具体要求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采矿登记申报及申请资料要求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须先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主要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开采矿区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资源储量、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资金来源及投资安排等)。

(三)采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设立企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四)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协助调查意见。

(五)申请开采煤炭资源的,须符合自治区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申请开采湖(石)盐矿的,应提交自治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六)探矿权人申请转采矿的,应出具探矿权人申办矿山所在矿区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七)采矿权申请人的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八)矿山地理位置图。

(九)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十)可满足相应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文件。

(十一)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十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电子报盘(光盘)。

二、采矿权新立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批准后,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的编制和报审工作;须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法人章程。

(三)有效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四)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六)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资信证明材料。

(七)需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需提交成交确认书及付款凭证。

(八)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九)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文件。

(十)采矿权新立申请电子报盘(光盘)。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不包括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查意见的时间)。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价款、煤炭生产企业的煤炭资源特别调节费缴纳(存)情况;上一年度矿山年检结果、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情况说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及环境保护情况等)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延续采矿权的协助调查意见。

(五)《采矿权出让合同》、价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存)凭证(复印件)。

(六)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说明书(附矿山开采现状图或井上下对照图)。

(八)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十)采矿权延续申请电子报盘(光盘)。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需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山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应同时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文件材料。

(三)申请人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采矿权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采矿权变更事项的协助调查意见。

(七)采矿权变更申请电子报盘(光盘)。

(八)变更采矿权人和矿山企业名称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及矿山名称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非转让变更采矿权的还须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主体和股权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及备案的企业法人章程。

2、《采矿权出让合同》、价款或 “煤炭资源开采特别调节费”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存)凭证(复印件)。

3、上一年度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4、经实测的矿区范围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九)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及生产规模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矿区范围或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及生产规模后可满足相应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备案证明文件。

2、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及生产规模后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3、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矿区范围或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4、变更矿区范围或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及生产规模后存在新增资源储量须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

5、变更矿区范围或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及生产规模后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五、采矿权转让申请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法人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等情形,需变更采矿权投资主体的,应当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可与变更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名称申请资料同时申报)。采矿权转让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转让登记申请书。

(二)转让申请报告(主要说明转让原因)。

(三)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转让申请人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受让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及企业法人公司章程。

(六)受让申请人的资金及资信证明材料。

(七)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转让申请的协助调查意见。

(八)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申请批准后生效)。采矿权价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分期缴纳且未缴清需由受让人缴纳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置及治理恢复义务。

转让申请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付款收据复印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及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九)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及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十一)采矿权转让申请电子报盘(光盘)。

六、采矿权注销申请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以及国家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应当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后3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总结报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政策性关闭矿山的有关文件;因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储量备案证明文件。

(五)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注销的协助调查意见。

(六)有关矿山采掘工程分布、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

(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报告。

(八)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九)采矿权注销申请电子报盘(光盘)。

七、资料及装订要求

(一)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图幅必须大于矿区范围(图面上需标定北京54坐标系统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及西安80坐标系统的拐点坐标,同时还须附注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及二个系统的拐点坐标)。其中矿区面积大于等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5000;矿区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2000,矿区范围图应为铅印、胶印或计算机成图。

(二)所有文字、表格均需计算机打印,A4幅面;资料装订须按照申请事项对应的条款顺序先后装订。

(三)所有资料应当齐全完整,与封面(透明及硬质)、目录一并按照申请事项对应的资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套,并附与纸介质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档(光盘)一份。

(四)凡资料装订不符合要求、形式要件不完整的,窗口不予接受。

(五)电子报盘(光盘)中的内容必须按照申请事项的填写要求逐项填写,内容必须齐全、完整。

附件2:

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调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说明。

(二)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否属于禁止开采区域(军事禁区、动植物保护区及环境敏感区等)的说明。

(四)是否有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三)矿业权出让方式的说明。

(五)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采深范围及矿区面积。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对申请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二、申请采矿权延续

(一)采矿权人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说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煤炭特别调节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

(二)采矿权人是否按时参加矿山年检及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情况的说明。

(三)采矿权人是否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实施开采情况的意见;

(四)延续的采矿权有无矿业权纠纷情况的意见;

(五)延续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采深范围及矿区面积。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对申请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三、申请采矿权转让、变更

(一)申请转让、变更采矿权原因的说明。

(二)受让人是否具有受让资格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三)采矿权人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的说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煤炭特别调节费等)。

(四)采矿权人是否按时参加矿山年检及上报矿山储量年报情况的说明。

(五)采矿权人是否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实施开采情况的说明。

(六)转让和变更的采矿权有无矿业权纠纷情况的说明。

(七)转让和变更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采深及矿区面积。

(八)转让和变更的采矿权是否投入建成满一年的情况说明。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对申请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四、申请采矿权注销

(一)申请注销采矿权原因的说明。

(二)采矿权人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的说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煤炭特别调节费等)。

(三)采矿权人是否按时参加矿山年检及矿山储量年报情况的说明。

(四)采矿权人申请注销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采深范围及矿区面积。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对申请事项的结论性意见。附件3:

电子文档(光盘)内容具体要求

(一)电子文档采用光盘。

(二)内容必须与申请事项纸介质的内容、顺序完全一致。

(三)文字可采用word格式;附表可采用word或excel格式;附图及附件可扫描为tif或jpg等位图文件格式,所反映的内容必须齐全、完整。

(四)扫描的附图及附件清晰度必须保持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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