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问题与对策_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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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问题与对策
亳州市地税局高伟亚
现代法治理念认为,依法治国重在依法行政,税务部门掌控着税务行政执法的权力,必须将依法行政贯穿于税务工作的始终。
一、从税收征管实践看税务部门依法行政面临的一些问题
(一)对职权法定的理解尚不全面。职权与职责统一,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原则。职权,就是法律授予税务机关的权力,是必须行使而不能放弃的。因此,职权就是职责,放弃职权,就是失职。有税不收、漏征漏管以及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宽造成的处理口径不一等问题,就是当前税务行政执法中对职权法定认识模糊的表现。
(二)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不高影响着依法治税进程。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比较突出,除有一些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协税员担当税收执法任务以外,当纳税人发生超过规定期限申报缴税等违法行为时,一些办税
服务厅仍在以自己的名义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尚未完全消失,如:有的税务机关在执行纳税人是公民的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时,不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人家属到场”,应当注意的是,“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否则,极易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
(三)一些税收政策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实践中,对于一些具体税收政策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在适用上很大程度地依照上级税务机关文件,而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上,税收规范性文件仅是一种特殊的政令,一旦发生税务行政诉讼,这样的执法依据很可能不被审判机关认同。
(四)一些税务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不严谨、不规范。集中表现为:不按规定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等执法文书,送达方式及送达回证不规范;有的甚至根本不使用执法文书,仅以口头通知,造成执法程序链的缺环。有的超越权限使用缓缴税款审批文书,形成难以催缴入库的欠税。有的在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方面,擅自使用自制的文书形式,导致税务、公安机关的业务衔接关系扭曲。
(五)部分税务机关存在怕当被告的心理,工作中存在追求执法“完美性”的考虑,主观上有努力护短以求避免复议和应诉的心态,不能正确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该指出的不指出,该纠正的不纠正。
(六)税务机关执法的完整性受到影响。一是移送案件制度还未全面落到实处。既有税务机关对移送标准判断不准,该移送的案件未移送问题,也有公安机关缺少财税专业知识,对移送的税务案件查处不及时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导致打击涉税犯罪行为的总体成效下降,客观上造成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放纵。二是税收违法行为公告制度尚未全面实施。尽管总局已出台了欠税公告制度等,但制度完整性上和操作技术上存在不协调问题,使这种以社会公众的监督为主要形式,看似简单却影响巨大的“软处罚”并未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二、税务机关在推进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