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政策_形势与政策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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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来中国大陆投资问题
2003/04/08 关于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来中国大陆投资问题
GUIDANCE OF INVESTMENT IN MAINLAND
问: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回来投资可采取哪些方法?
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投资者可以选择独资经营或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向内地投资。此外,也可以购买债券等方式进行投资。
问: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回来投资可与哪些部门联系?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投资者可将投资项目的建议向内地有关部门提出,也可以请中国驻外机构帮助联系,寻求合作对象。此外,内地部门在国内举办的投资洽谈会、各种商品展销会等也是寻求合作对象。联系投资事宜的良好渠道。向内地投资,举办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授权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问: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可以何种出资方式投资?
答:可以外币出资,也可以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出资。
问: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回来投资办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有何规定?
答:投资办的企业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能转让。企业所需的场地,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投资申请,经批准后,通过签定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所需使用场地面积、地点、用途、期限、支付的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出现违反合同事件时的处理办法等,都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场地使用费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
问: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投资的企业,在物资供应和提供服务方面有何规定?
答: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投资的企业,在基本建设中所需的施工力量、各种建筑材料应编制计划,纳入企业主管部门的计划。企业主管部门优先予以安排和保证实施。投资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是在国内购买还是在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量在国内购买。
问: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有何规定?
答:投资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官税何工商统一税:(1)按合同规定作为投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2)企业以其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 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3)经审批机构批准,企业以增资本所进口的内地不能保证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4)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何包装物料。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我国内地转卖或用于在内地销售的产品,应照章纳税或补税。(5)企业进口的办公用品以及非生产用的生活用品、交通工具,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但对管理生产所需的设备,如闭路电视、电子计算机、通讯设备,可作为生产设备,按规定免税进口。
问: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有何规定? 答:投资企业出口属于应征出口税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品种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问: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产品销售有何规定?
答:国家鼓励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生产的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的产品也可按一定比例在我国内地市场销售;其中属于我国急需的或我需要进口的产品,可以我国内地市场销售为主。
内地与港澳经济六十年:唇齿相依 互惠互利
2009年08月26日 13:1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今年是伟大祖国诞辰六十周年。当我们回顾六十年来内地经济发展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绩时,就不得不谈到港澳地区在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样,依托于内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港澳地区也取得了亮丽的经济成绩,逐步发展成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国际化城市,成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经过长期的交流与发展,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合作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唇齿相依、密不可分。港澳地区目前是内地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最大的外商投资来源地、对外投资地和经济合作伙伴。
一、内地改革开放前:港澳是内地与西方联系的重要窗口
在建国初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对内地实行封锁禁运,而香港、澳门作为内地突破封锁禁运的前沿阵地和国际通道,也是内地通往东南亚、亚非拉和西方世界的窗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保证了对内地亟需的商品供应。
50年代末60年代初,内地处于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中苏关系恶化,得不到任何外界援助。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内地政府通过港澳从西方进口大量粮食和其他物资,为内地人民渡过困难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内地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下,港澳开始发展以出口加工工业为核心的外向型经济,并在70年代适时调整产业结构,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并逐步发展成为国际化城市。
二、港澳回归前:内地与港澳经济共同发展 互惠互利
在内地国门初开、百废待兴、急需吸引外资之际,港澳商人凭借着同文同种和地理上的优势,率先进入内地投资,成为推动内地经济发展的“第一桶金”。内地批准的第一家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公司”就是由香港同胞伍淑清女士投资的,她拿到的是内地“合资001号”工商执照。内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首先使港澳的投资者和港澳市场获得了巨大实惠。港澳“近水楼台”,迅速成为国际投资者进入内地市场的桥梁和跳板。在这一过程中,港澳制造业大量内移,服务业随之迅速发展。在改革开放初前期一段时间,港澳资曾占到内地吸收外资总额的80%以上,时至今日仍超过40%,是内地吸收外资的最大来源地。内地的现代化建设就是一条有效利用外资尤其是港澳资金的资本积累和发展之路。
内地与港澳的转口贸易,也是推动内地经济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改革开放之初,内地还缺乏优良的货运设施和海外贸易网络,而当时香港已经是亚太地区重要的贸易中心,拥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硬件设施和一流的贸易人才。香港企业家及时把握住了历史的机遇,充当了内地与外界经济联系的中介角色。
经济结构的重大转变,为港澳造就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比较优势,奠定了香港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的地位,也提升了澳门的国际地位。而内地以丰富的资源、充裕的劳动力承接了港澳制造业的转移,促进了港澳经济的转型升级。内地经济的高速发展,也为港澳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三、港澳回归祖国后: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更加紧密 经贸合作再上新台阶
港澳回归祖国后,相继受到亚洲金融危机、全球经济减缓和“非典”疫情等不利因素的冲击,经济发展一度受到影响。困难时刻,凭借“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支持港澳,保持了港澳地区的稳定,使两地间的经贸合作朝着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发展。
目前,内地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内地经济已经成为并将继续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这将为港澳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而港澳地区优越的地理位置,高度自由开放的经济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广泛的国际市场联系,优秀人才的聚集等都为港澳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使香港的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地位进一步巩固,优势产业更加突出;使澳门社会稳定、人民安居,通过各种渠道拓展对外关系、特别在推动中国和葡语国家经贸交流方面发挥了平台作用,整体经济适度多元化取得了进展。
2001年,中国大陆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在WTO的框架下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形成了“一国四席”的独特格局,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经贸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建立既能体现“一国”,又能反映单独关税区经贸关系的互动模式,以区别于一般的WTO成员之间的联系,已成为新的发展需要。
在这个大背景下,2003年6月和10月,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这标志着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2009年,内地与港澳又分别签署了六个补充协议,经贸合作不断深化。
CEPA签署实施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货物贸易方面,内地对原产于港澳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对香港在42个领域共采取250项优惠措施,对澳门在41个领域共采取237项优惠措施。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的内容也不断得到丰富。截至2009年6月,内地累计进口享受零关税待遇港澳货物总值近23亿美元,关税优惠额近14亿元人民币;2500多家港澳服务提供者按照CEPA的优惠措施取得“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投资内地;港澳共有56家银行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存款余额近600亿元;内地赴港澳“个人游”旅客人次累计超过7000万;内地与香港在建筑领域共互认专业人员2458人;内地海关在对港澳陆路口岸实行统一进出境公路载货清单和绿色关锁等通关便利化措施,便利了人员、货物通关;内地取消了赴港澳地区参会参展办展审批手续;两地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合作,保障供港澳食品质量安全和数量稳定;两地电子商务合作不断得到推进;有关部门推出CEPA投资指南,增加了法律法规的透明度。
CEPA签署六年(2003—2008年)来,香港GDP年均增长6.3%(1997—2002年为-1%),股票市值年均增长13.4%(1997—2002年为2.1%),与内地进出口总值年均增长18.4%(1997—2002年为6.4%),失业率由2003年最高时的8.7%下降至2008年底的4.1%。澳门2003—2008年每年GDP增长率均超过两位数,失业率也由2003年的6%下降至2008年底的3.3%。港澳地区逐渐摆脱了亚洲金融危机和“非典”疫情等不利因素的冲击,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以上成绩的取得有诸多原因,其中,CEPA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据香港特区政府评估,2004—2008年,CEPA服务贸易优惠措施为香港居民创造4.3万个职位,特别是内地“个人游”访港旅客给香港带来了584亿港元的额外消费。同时,CEPA也为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的业务带来了459亿港元的服务收益,为内地创造了近5万个职位。
实践证明,CEPA的实施,逐步减少了内地与港澳在经贸交流中的体制性障碍,加速了相互间资本、货物、人员等要素的便捷流动,对内地的改革开放、港澳经济的复苏和发展以及内地与港澳的经贸交流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交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我们相信,伴随着祖国的不断发展和强大,香港、澳门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各服务行业港澳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申请手续如何? 各服务贸易行业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程序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不需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例如房地产、管理咨询、饭店餐饮和仓储业务。设立这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港澳投资者可以直接向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到商务部审批。
(2)需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者事先由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行业,主要包括医疗及牙医、广告、会议和展览、电信、音像制品分销、电影院、建筑、分销、旅行社、海运、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物流服务。其中建筑、会议和展览、货运代理、物流服务等行业可以直接向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其他行业应先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然后持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商务部门办理设立企业的审批手续。
(3)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到商务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行业,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港澳投资者设立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应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即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提出申请,在经上述行业部门批准后,持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商务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2)、(3)条中所列服务行业的投资项目属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港澳投资者应先向企业设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商务部 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07-21 【字体:大 中 小】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内地企业赴港澳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制定了《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商务部 国务院港澳办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
核准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内地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 办企业。
第三条 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是指:内地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具有当地法人资格的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生产制造、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研发、投资、科技等企业,以及内地企业在港澳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设立的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
第四条 投资开办企业的方式包括:新设(包括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
第五条 商务部是核准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的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委托,对本地区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进行初步审查或核准。核准时,如有必要,应事先征求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意见。
第六条 核准机关应从以下方面对企业申请进行核准:是否有利于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是否有利于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是否能够发挥港澳地区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是否有利于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
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七条 以下赴港澳投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与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法规相悖;违反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或多双边协定、条约;利用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从事国际犯罪活动;其他不适宜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的情形。
第八条 核准程序
(一)地方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余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须经商务部核准的,由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接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核准机关在接到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中央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商务部在接到中央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三)地方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中央企业,由商务部颁发批准证书。
第九条 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的内地企业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
(二)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
(三)内地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四)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需以外汇出资的)
(五)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企业获得核准后,须凭批准证书和核准文件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获得核准的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备案,并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经商务部批准,不得向下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核准事宜。各级主管部门未经商务部授权,不得增加核准内容和环节,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
(一)款申请书中所列事项发生变更,须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 此前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商务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