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权利和报道权》毕业论文_论股东权毕业论文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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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课题研究背景及目的据资料了解,我国新闻立法有20多年历史了,但一直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主要是对新闻立法原则,学界还存在争议:是新闻管制法还是保障新闻自由法。国际新闻界通常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和批评自由,并且认为这些就是新闻工作者夫人基本权利,在我国新闻工作者关于自身权利谈论较多的是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等,虽然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法律文件明问规定包括采访权在内的以上任何一项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不仅在习惯上,在观念上是得到公认的,在法理上也是有依据的,因为我国《宪法》同样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新闻自由)。这些权利是每个中国公民都享有的,记者当然也不例外。我们要说的新闻工作者你的情况,正是来源于此。

建国以来,我国的传媒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党政机关的一部分,因而记者采访工作也成了党政工作一部分,任何人接受采访,被视为责无旁贷的“任务”。党政机关拥有权力,媒体也就相应具有了一定的“权力”。而现在,这一情形已经发生了变化。随着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深入发展,特别市近几年来对报刊的治理整顿,党政权力已退出了除少数党报党刊以外的较为广泛的传媒市场。传媒从采编到经营,均需自主管理,只是由挂靠机关任命主要负责人,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舆论导向。需要注意的事,这里使用的事“监督”概念,不是直接干预。因此在这种新情况下讨论“采访权”,应注意记者和传媒“权力”背景的弱化,采访不再是一特权,一种党政权力的使用,而是成为记者职业的一道工作程序。因此,我们队过去所说的采访权。需要重新认识。

基于宪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认为,采访权这项基本权利是来源于宪法对于表达自由的保护。我国在法律上保障记者有采访权,并不是为了给予记者特殊的照顾,而是一种权利与义务规范的统一,按照宪法关于权利义务相辅相成、对等共生的原则,采访权无论是作为“权力”还是作为“权利”,都需要到相应的限制。这些在西方国家都是如此。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的记者行为准则对此就有一系例的规定。①摄影记者不允许用远距离镜头拍摄新闻人物在教堂、饭馆或海滨的活动。②记者不能侵扰新闻人物,特别是他们正在参加葬礼、感情悲痛或精神受到刺激的时候。③记者禁止用金钱引诱孩子接受拍摄。④报刊禁止刊登使用非法手段拍摄的照片。而在美国,因民法规定公民有免受侵犯的权利,新闻记者若刺探与公众无关的事件,会被有理性的人视为讨厌,并被指控闯入侵权。因此,媒介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发表偷拍、偷录得来的或非法获得的材料,惟一特别的事如果发表的是“有关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即便在标榜新闻自由的西方国家,采访权也是受到相应限制和规范的。

新闻传播活动要求新闻报道的整体真实新闻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新闻整体真实理论自提出到现在。记者作为专业化职业群体,是信息传播的把关者。信息传播在宏观上是物质之间天然进行着的信息交流运动,中观上意味着人类的文化交流活动,微观才是新闻传播活动。信息传播具有四个基本特性或规律:客观性、实用性、损益性和目的性。这些特性必须转化成信息传播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规则即权利义务供记者遵循,才能承担其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

(一)保持信息传播的客观性

信息传播是普遍的客观存在。客观规律总是潜藏在看似微不足道的事实之中,在不经意间产生最深刻的作用。信息分为事实和意见,发现事实和规律并据以提供社会改革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信息传播的价值所在。因此,信息传播的首要功能就是发现事实和规律。

要保持客观性,传播者要有发现的本领:尊重客观性的职业意识和敏锐的专业眼光。这就必须具有社会责任心、历史使命感等道德信念以及善于探索的科学精神和手段。同时,社会要建立保障客观性亦即法律上的发现和传播自由的信息传播制度,如国家和社会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对客观真实性的裁判标准等等。客观真实性现实表现为相对真实:法律真实和道德真实。

1.信息的法律真实,是指信息内容符合或不违反法律对事实披露的明确规定,是免除传播者侵权责任的绝对事由。它具有下列四个条件:信息的基本要素真实;信息中虚构、错误、不完整的内容在程度上不足以引起严重的误解;获取事实的方法没有触犯具体的法律条款亦即采访的程序合法;对事实的披露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

2.信息的道德真实,是人们依据主流道德对客观信息进行的适度反应。道德也是规则,由于人们确

信它是必需的和正确的,因此具有实用性和真实性。维护信息的道德真实是信息传播业者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尊重并避免贬损人格;报道均衡、平等、客观中立;尊重善良风俗,坚持人文主义视角;注重意见民主和受众反馈;给人以美感等等。

(二)区别信息传播的两种实用性

信息传播的实用性本质上与真实性相统一。信息的实用性是指物质之间必须依据信息传播维持其生存和发展。只有人类认为正确、真实的信息才被相信并据以支配其行为。实用性亦即正确指导性,是主客观合一的规律:真实性是达到实用性的必然要求。但是,实用性有时和真实性相背离,既因为认识和实践的局限性如无知或误解;也因为有意的欺骗,如说谎和造谣,尤以战争或其他敌对状态时为甚。

实用性原理体现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上,就是要区别正常时期和非常时期的新闻传播。前者适用客观真实性和言论出版自由为首的规则,目的在于鼓励记者和公众自由探求社会规律;后者则适应特定时期如灾害、战争时期国家或社会的特殊需要。

(三)防止信息传播的损益性

信息传播在传输中会发生损耗或增殖:在隐秘的环境中易产生真实性损耗,在开放的环境中真实性增大;首端与末端的信息量必不等,末端越远,信息量越少,与真实性偏差越大;传播主体的互动是产生信息损益的重要原因。损益性说明传播环境对真实性的重要影响。可以通过信息传播制度降低其不良影响。

1. 全面。开放的环境更能增加信息的真实性和生命力,因为多方位传播和反馈的信息更接近社会生活的本来面目。这需要依靠制度规则消除信息传播的壁垒,鼓励良性竞争和意见民主。

2. 直接。传播的时空距离越短,信息失真越少。反之亦然。缩短传播距离,才能增加信息真实性、发挥指导性、达成实用性。信息传播的速度取决于传播观念、制度和技术方法,必须依法确立先进的传播观念、制度和技术。

3. 超脱。信息传播主体是互动的,各方的认识和目的性相互影响事实真相。合法的隐性采访是保持超脱的方法之一。

(四)把握信息传播的目的性

信息传播的目的性是指通过传播信息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满足自己的需求,是人类的信息干预,其模式为:传播信息——获得信任——指导行为。干预既可以是良性的,也可能违背客观规律。信息传播法则必须从制度上铲除目的性的消极方面,促进良性干预。既强调记者的舆论引导作用,又不忽视受众的感觉和认识。

1.解决目的性与客观性的冲突。

追求名利等目的使信息传播的客观性普遍受到质疑。记者和大众自觉参与新闻本源的形成,谓之新闻策划。因此,信息的客观性——偶然性、记录的旁观性受到前所未有的伤害:制造代替了发现。因此,应当依法区别信息传播的传递消息、教育、娱乐、广告等多种功能,例如实行频道(版面)和人员专门化,等等。

2.解决目的性与真实性的冲突。

信息传播目的性的消极方面,是故意违背真实性做虚假宣传:掩盖或者造假,误导人们。使信息传播机制产生严重缺损和信任危机,妨碍社会预警和指示功能。因此,法律应当确保记者克服消极目的性接近真实性。

总之,信息传播的观念、制度决定记者能否遵循其客观规律。因此,明确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为信息传播法治所必需。

记者的报道和这个公司是两个方面,谁对谁错公安部门没有调查就断言记者错了,听了公司的言论就抓记者,那记者调查和揭露了这个公司,为什么警方不去抓公司的人呢?这是蛮不讲理。

退一步来讲,如果这个报道是失实报道,也不能以这个罪来抓他。报道失实不应该定罪,它是一种伦理道德范围,不是罪与非罪的范围。如果说凡是失实报道就定罪抓人,我们的记者是没有办法当的,特别是搞经济报道的,如果用这个定罪打击是非常大的。

报道失实有纪律的处理,并没有说报道失实要定罪,按罪犯来拘捕。我们很多规章制度规定,报道

失实是纪律的范围、职业道德的范围,不是法律的范围,这个是有规定的,问题是不执行。越是基层,有些地方就越是乱来。很多新闻事件是外地记者揭露,不是当地记者,如果是当地记者,自我保护的难度更大。

二、研究现状

如何保护记者权益

记者采访报道权最基本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

尽管至今还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来保障记者合法的采访权、人身权和知情权,但有关部门相继发出文件,来保障记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

2004年1月16日,针对新华社记者1月14日在浙江临海采访受阻遭群殴事件,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发出通知:“新闻工作者开展合法的新闻采访、报道活动是其职责所在,其合法权益应当收到尊重、支持和保护。”

今年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

11月5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富敏荣认为,记者采访难主要是政府部门缺乏政务公开的理念,没有真正从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角度出发。

其次,缺乏司法救济途径。在现代社会,公民权利受侵犯都有一个司法救济途径。但记者采访受到阻挡,却没有救济途径。

这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是记者不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目前由于采访受阻提起诉讼的还没有成功的先例;二是司法部门受到行政部门的干扰,导致司法部门不愿、不敢受理类似诉讼。马聘诉上海市规划局一案,就是报社受到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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