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合同(担保人)_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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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 身份证: 债权人(乙方): 身份证:
为确保(以下称借款人)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
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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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20%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合同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6.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第八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 债权人: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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